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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類專利的保護範圍問題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內容如下

(壹)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方法

1、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國家授權機關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或者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審決定、撤銷決定、無效決定的所確定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為準。

2、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作出公平的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即把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到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征。

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壹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應當以專利權有效和專利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或者附圖公開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

4、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處時,可以結合從屬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及附圖對其作出澄清的解釋。

5、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包含了本應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缺少該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已不完整),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原則,在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以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6、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做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在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應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不允許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或體現不盡相同,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優先,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

(3)如果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的技術內容範圍寬,而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範圍窄,則原則上只能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7、如果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及其從屬權利要求中缺少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僅在專利說明書或附圖中公開了該必要技術特征,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8、當專利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標記時,不應以附圖中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專利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完全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限制。

9、摘要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能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10、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在解釋專利保護範圍時,可以用於禁止專利權人反悔。

11、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可以用於修正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當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時,應當以專利檔案中的原始文件為準。

12、專利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中出現明顯筆誤,應依實際情況予以正確解釋。

(二)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原則

13、專利權有效原則。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壹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

而不是已過保護期、被中國專利局撤銷、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已被專利權人放棄的發明創造。

14、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15、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

即應當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整體看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於限定專利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16、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措辭為準的原則。其技術內容應當通過參考和研究說明書及附圖,在全面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技術解決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17、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既要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又不得侵害公眾利益。不應將公知技術“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應將專利技術“解釋”為公知技術。

(三)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對象

18、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19、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其保護範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保護範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20、壹項專利中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只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範圍。

21、權利人依據專利從屬權利要求起訴被告侵權的,法院也可以對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予以解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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