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屬於無形資產,壹般沒有凈殘值。按其入賬價值和年限(使用年限和法律保護年限,哪個短按哪個計算)進行攤銷,壹般采用直線法。價值除以年限等於每年折舊額,再除以12就是每月折舊額。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新會計制度: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1)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2)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並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壹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等)。某項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按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攤銷是這樣規定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按合同規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規定)或合同規定與法律規定(兩者均規定)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其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規定,則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按照使用年限,將無形資產分為期限型無形資產和無期限型無形資產兩大類。所謂期限型無形資產,即隨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使用壽命會越來越短,最終在壹定的使用年限之後,它將不再屬於該企業的壹項資產。這個使用期限正如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所謂無期限型的無形資產,主要是指那些沒有法律規定、合同規定、或公認的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而這裏的無期限是壹個相對概念,而非絕對的。它是指企業在良好的運行期間的無期限,如果企業面臨倒閉,該項相對意義上的無期限型無形資產也隨之消失了。如企業的商譽。對於期限型無形資產,隨著使用,它會像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壹樣,價值越來越低,因此也能稱為價值遞耗類無形資產;而對於無期限型無形資產,隨著使用,它會發揮越來越大的效用,而不是價值遞耗,因此該類無形資產也能稱為價值遞增類無形資產。之所以這樣分類是因為時間期限是壹個客觀的標準,只要有時間限制,它就是期限型無形資產,否則,為無期限型,壹目了然。相比先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與不可辨認兩大類的分類標準而言更客觀。
在此基礎上,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作如下調整:
總的來說,可以分為攤銷與不攤銷兩種情況:1、對期限型無形資產項目,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銷,計入損益。其中又包括:(1)對於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等預計使用年限確定,而且減值風險較低的,采用直線法攤銷;(2)對非專利技術等有預計使用年限,但考慮技術進步等因素對其價值的影響呈加速變化的,可采用類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的“加速攤銷”,以盡快收回投資,這也符合會計核算原則之謹慎原則。2、對無期限型無形資產項目,如商譽,由於它以構入價格作為其入賬價值,但是在以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很可能會逐漸增值,所以無需進行價值攤銷,甚至要增加其賬面價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末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計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內轉回”的本質是壹致的,因為兩者的經濟內容是壹致的。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又得以恢復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轉回時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既然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要如此處理,那麽對未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項目在價值增加時也應有類似的會計處理: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營業外收入。而且企業應該盡量頻繁地做這項工作。
應註意的是現行會計法裏面商譽不屬於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攤銷時,借:管理費用等貸:累計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