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專利權,是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壹定期間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對於專利權,許多國家只將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許權使用費,而將轉讓專利權所得列為資本利得稅的征稅對象。我國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故將個人提供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即版權,是作者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個人提供或轉讓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或技術秘密、技術訣竅取得的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除營業稅後,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壹)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