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程序具有作品性質,它的代碼表達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並不保護“構想”本身,只保護“形式”。
發明專利申請:1、涉及自動化技術處理過程的發明專利申請;2、涉及計算機內部運行性能改進的發明專利申請;3、涉及測量或測計算機程序試過程的發明專利申請等。這些程序與有關產品設備、計算機或測量裝置等結合在壹起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是可予授予專利權的。
計算機程序要獨立完成,獨創性,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而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新穎性,創造性等。
如果有壹個軟件系統先申請了軟件著作權,可以申請專利,雖然軟件著作權先申請,但是軟件系統的技術核心,構想,模型等沒有公開等。申請專利的話,軟件著作權的申請不會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因為沒有新穎性而言,只有獨創性。
計算機軟件可以申請專利嗎?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條件的。
眾所周知,計算機軟件可以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但其中有壹些與硬件有關的計算機軟件也可以申請專利,使保護更加充分有效。例如,應用於工業化
生產的自動化設備,需要通過計算機軟件加以控制,那麽科研人員設計了壹套新的計算機軟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效率也大為提高,從而有效地提高了生
產效率,產生了良好的技術效果,這類計算機軟件就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使保護更有力度。
關於專利審查的規定《審查指南》中第九章“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幹規定”中有這麽壹段話: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所說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說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並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件的改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幹規定”指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下面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壹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壹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
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壹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壹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
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壹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遊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
機遊戲裝置等,由於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
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壹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例如在對上述遊戲裝置等限定
的內容中既包括遊戲規則,又包括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壹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
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
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不是解決技術問題,或者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不
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或者獲得的不是受自然規律約束的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不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壹種工業過程、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通過計算機執行壹種工業過程控制程序,按照
自然規律完成對該工業過程各階段實施的壹系列控制,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工業過程控制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
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壹種外部技術數據,通過計算機執行壹種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技術數
據實施的壹系列技術處理,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數據處理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改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通過計算機執行壹種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
計算機系統各組成部分實施的壹系列設置或調整,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改進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
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感覺很奇怪,有點難懂是不是?
舉例說明:
比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求解圓周率的方法和壹種自動計算動摩擦系數μ的方法就屬於智力活動,不受專利保護。
再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控制油墨顏色的配制,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油墨顏色的配比,解決的是技術問題,該方法通過執行計算機程序完成對油墨顏色配制工藝進行的處理
,反映的是根據自然原理(CMYK四色配制原理)進行精確、實時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由於精確實時地控制了顏色比例,從而使配制效率、配制質量大為提高
,所獲得的是技術效果。因此,該發明專利申請是壹種通過執行計算機程序實現工業過程控制的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
體。
明白了吧?
再舉個漢字編碼和鍵盤輸入法的例子:比如“五筆字型”,將所有漢字的筆劃分成五種基本筆型(橫1豎2撇3捺4折5),然後依照壹些人為的規則,比如:屬於壹橫的字根中含
有“壹”,“青”字頭……什麽“王旁青頭兼五壹”之類的,這就屬於智力活動。但如果繼續更多工作,將它與鍵盤結合起來,將G所在的鍵與“王旁青頭兼五壹”結合起來,利用
電腦程序,構成計算機系統處理漢字的壹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或者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方法,使計算機系統能夠以漢字信息為指令,運行程序,從而控制或處理外部對象或者內
部對象,則這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或者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方法構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OK。更清楚點了吧?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撰寫要求與其他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原則上相同。以下僅就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在撰寫方面的特殊要
求作如下說明。
說明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除了應當從整體上描述該發明的技術方案之外,還必須清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設計構思及其技術特征以及達到其技術效果
的實施方式。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主要技術特征,說明書附圖中應當給出該計算機程序的主要流程圖。說明書中應當以所給出的計算機程序流程為基礎,按照該
流程的時間順序,以自然語言對該計算機程序的各步驟進行描述。說明書對該計算機程序主要技術特征的描述程度應當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所記載的流程圖及其說
明編制出能夠達到所述技術效果的計算機程序為準。為了清楚起見,如有必要,申請人可以用慣用的標記性程序語言簡短摘錄某些關鍵部分的計算機源程序以供參考,但不需要提
交全部計算機源程序。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包含對計算機裝置硬件結構做出改變的發明內容的,說明書附圖應當給出該計算機裝置的硬件實體結構圖,說明書應當根據該硬件實體結構圖,清
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裝置的各硬件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壹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壹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
明書的支持,並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
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
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壹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壹致的方式,撰寫裝
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壹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
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壹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
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來源:/sipo2008/zlsq/200804/t20080418_383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