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
壹、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
(壹)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對象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其保護範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保護範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3、壹項專利中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只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範圍。
4、權利人依據專利從屬權利要求起訴被告侵權的,法院也可以對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予以解釋界定。
(二)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原則
5、專利權有效原則。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壹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而不是已過保護期、被中國專利局撤銷、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已被專利權人放棄的發明創造。
6、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7、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即應當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整體看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於限定專利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措辭為準的原則。其技術內容應當通過參考和研究說明書及附圖,在全面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技術解決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9、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既要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又不得侵害公眾利益。不應將公知技術“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應將專利技術“解釋”為公知技術。
(三)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方法
10、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國家授權機關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或者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審決定、撤銷決定、無效決定的所確定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為準。
11、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作出公平的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即把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到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征。
1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壹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應當以專利權有效和專利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或者附圖公開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
1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處時,可以結合從屬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及附圖對其作出澄清的解釋。
14、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包含了本應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缺少該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已不完整),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原則,在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以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15、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做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在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應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不允許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或體現不盡相同,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優先,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
(3)如果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的技術內容範圍寬,而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範圍窄,則原則上只能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6、如果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及其從屬權利要求中缺少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僅在專利說明書或附圖中公開了該必要技術特征,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17、當專利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標記時,不應以附圖中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專利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完全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能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19、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在解釋專利保護範圍時,可以用於禁止專利權人反悔。
20、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可以用於修正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當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時,應當以專利檔案中的原始文件為準。
21、專利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中出現明顯筆誤,應依實際情況予以正確解釋。
二、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的確定
2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於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23、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專利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24、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權利人應當出具有中國專利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必要時,法院應當與中國專利局檔案中的色彩內容進行核對。
25、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限定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要素之壹,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逐壹對比。
2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得延及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設計內容。
27、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下面是壹個案例
--------兼談對企業專利保護的啟示
壹、案情簡介
甲廠訴乙公司專利侵權案。
原告(原審上訴人):甲廠。
被告(原審被上訴人):乙公司。
原告甲廠獲得了某項專利。其獨立權利要求為:權利要求1,壹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加工設備,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屬盲板上切割出梳狀縫隙的割刀和將被加工的金屬盲板夾持的固定裝置。其具體包括五個技術特征。權利要求9,壹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它是采用有片狀磨輪對盲板相對運動進行磨割、加工出規定割深的音鍵,其特征在於:在整個磨割過程中塔狀割刀組的每片磨輪始終嵌入所述導向板的相應梳縫內並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確定位並加固在所述的導向板上。該發明的目的在於推出壹種純機械的導切法的加工方法和專用設備,使盲板的成鍵加工變得十分簡單,設備和加工成本降低,但音板的質量卻得以提高。另外,該專利說明書中還表明:在加工時由於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的,而是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由於導向板質量大,所以,在加工時盲板不發生哪怕是微小的振動。所以,用本發明的設備和方法加工出的音板其音齒成形質量好,而且生產效率高。
被控侵權產品也是生產機械奏鳴裝置的設備,與專利技術相比,缺少金屬盲板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導向板上這壹技術特征,它的盲板沒有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與專利技術中形式相同的限位元裝置上,換言之,它的限位元裝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於磨輪壹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以被控侵權人乙公司生產音板的設備上沒有導向板裝置,缺少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為由,判定乙公司不構成侵權。
甲廠不服,上訴至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元裝置與專利技術的導向板不屬於等同技術的替代。同時,由於專利說明書中已明確將盲板不固定在導向板上而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權利要求之外,所以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乙公司未侵犯甲廠的專利權。
甲廠不服,申請再審。在再審過程中,在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了技術鑒定,在鑒定意見基礎上,指出,被控侵權產品與方法與專利相比,導向板和防震限位板這兩個重要零件結構相似,達到的功能基本相同,二者技術特征的不同之處,對於具有機械專業知識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實現。因此,屬於等同技術的替代,乙公司構成等同侵權。
本案爭議焦點之壹就在於如何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 即是否可利用專利說明書的實施例中出現的特征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範圍。
二、有關專利保護範圍的理論爭議
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後來根據處理侵權糾紛的需要陸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和“權利要求書”制度。權利要求書是由專利權人(尚且是“申請人”時)把自己要求得到保護的範圍,以技術特征的方式明確表示並在專利文件中公示,他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這個圈子。從理論上講,權利要求書劃定的這個圈子本來應當十分清楚,但在實踐中卻往往變得有些模糊。壹方面,專利權人當初在申請專利時,希望專利審查部門把“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解釋得越窄越好,以免歸入現有技術領域,從而使其專利申請得到批準。另壹方面,已被授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又總希望行政主管機關或法院將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解釋得越寬越好,以便認定為侵權成立。為把這個人為“模糊區”盡可能的明確化,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於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理論界根據權利要求在專利文件裏所起的作用將之概括的分為三種類型:
1.中心限定原則
中心限定原則以過去的德國專利制度為代表,要求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結合說明書和附圖,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和性質,來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在解釋權利要求書時,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而是把權利要求書作為總的發明構思,將本專業普通技術人員通過仔細閱讀說明書和附圖以後認為應該包括的技術範圍,作為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專利中請人的權利要求主要用於說明其發明成果的創造性。
2.周邊限定原則
周邊限定原則以英美專利制度為代表,1870年美國專利法確立了周邊限定原則,要求權利要求書必須明確劃定專利權的性質和保護範圍。根據這壹原則,要求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的書面表達文字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就是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十分嚴格。權利要求不是關於發明創造的技術描述,而是描述專利保護範圍的壹個法律文件。好比在買賣土地時雙方簽訂的地契,權利要求的作用是盡可能清楚地把這塊地的邊界線給劃出來,而不是具體描述這塊地裏長了什麽作物、地勢如何。
在這些國家裏,專利機關和法院壹般根據專利中請人權利要求的具體表述確定其權利保護範圍以及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權利要求的文字壹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就隨之而定。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總是在其權利要求中以盡可能概括的技術特征和抽象的語言來表達其發明創造,使其上升到壹般概念。這樣,在解釋這些權利要求時,往往能作擴大的解釋,從而獲得比較寬的保護範圍。
3.折中原則
該原則是上述兩原則的折中,以《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1)議定書的表述最為典型:“第69條不應當被理解為壹份歐洲專利所提供的保護僅由權利要求的嚴格字面含義所限定,而說明書及附圖僅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處;也不能解釋為權利要求只是確定了壹個總的發明核心,僅具有指導作用,保護範圍可以從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及附圖的理解出發,擴展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保護範圍。而應當從上述兩種極端解釋的中間立場出發,使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既能夠為專利權人提供公平的保護,又能確保給予公眾以合理的法律穩定性。”按照這壹原則,專利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來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三、研究結論
(壹)相關理論爭議的研究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折中原則來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理由如下:
中心限定原則將專利的創意(中心)周圍的壹定技術要素都吸納入權利要求書的範圍。在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裏,專利中請人沒有必要在權利要求中對其發明創造作抽象的描述,只需如實表述發明創造的實質內容即可。這種原則因其保護範圍很寬,所以能給專利權人以公正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專利保護範圍的不確定性,使權利要求書告知公眾的功能大為遜色,往往會損害公眾的合法利益,這樣壹定程度上就會限制技術的講步。
周邊限定原則壹定程度上滿足了對權利要求的準確性的要求,適應了專利制度發展的需要,對於保證公眾對公***領域中在先技術的自由使用和未知技術的自由開發上具有重要意義。該原則嚴格限定了保護範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傾向於維護公眾權益。但是,周邊限定主義常常陷入機械僵化的困難,因為“發明創造人在特定技術背景下,無法預測著科技發展本應受到保護的權利要求和將來的侵權形式”,侵權人可以通過非實質性的修改輕而易舉地逃避侵權責任,從而使專利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中心限定原則和周邊限定原則主張的兩種解釋方法截然相反。前者能夠確保給專利權人提供有效保護,但是卻不利於公眾確切預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後者便於確保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確定性,但是卻不利於給專利權人提供靈活而有效的專利保護。兩者的嚴重缺陷在於都妨礙了專利制度的良好運作。
筆者認為,《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所確立的中間立場,既能夠為專利權人提供良好的保護,同時對他人來說又具有合理的法律確定性,從而協調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為協調《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有關專利部分時,曾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組織各國專家制訂了《專利協調協定》。該協定第21條的主要內容與《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及其釋義議定書基本相同,不過要詳細、具體得多。這表明《歐洲專利公約》制定的這壹原則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折中原則在確定權利保護範圍上既照顧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又兼顧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很好的平衡了兩者的利益,並為適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應該說具有很強的科學性。
我國《專利法》第56條也參照《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1)議定書的表述進行了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其中“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在確定權利權保護範圍時,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的含義和澄清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和科技術語的含糊不清之處,還可以用於將與說明書及附圖中描述的現有技術相同或明顯相似的技術方案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和禁止專利權人反悔。可見,我國司法實踐中也采用了折中原則。
筆者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采用折中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應註意以下問題:(1)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壹致或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專利無效程序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應以專利權有效和專利要求優先的原則,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和附圖公開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2)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3)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做出公平的擴大或縮小的解釋。有多種解釋的,應當采納對專利權不利的解釋。無論在什麽情況下,法院都只能夠對權利要求做出解釋,而不能改寫權利要求。(5)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以外的其他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參考。但專利說明書摘要不能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不能作為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依據。(6)在專利說明書中,實施例和具體的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例越多,權利要求可以概括的程度越高。對實施例和實施方式的說明可以使專利權利要求的每壹個技術特征具體化,使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可實施性得到充分的支持。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不應使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僅限於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中的實施例。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各國專家進行協調的巴黎公約有關專利的補充草案中指出:如果專利包含了發明的實施例或該發明功能或效果的例子,權利要求書不應該解釋或局限於這些例子。
(二)本案中相關爭議的研究結論
就本案而言,二審法院對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的認定是有問題的。因為如前所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只有在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不清楚時,才能用來澄清權利要求書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說明書和附圖不能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書中已經明確無誤記載的權利要求的範圍。說明書中的實施例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是專利技術的最佳實施方案,不是專利技術的全部內容,實施例不能用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果專利包含了發明的實施例或者該發明功能或效果的例子,權利要求書不應該解釋成局限於這些例子。就本案來說,專利說明書實施例部分雖載“在加工時由於盲板不是呈懸臂狀”字樣,但這壹特征並沒有寫入專利權利要求1或者9中,故不能利用實施例中出現的特征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範圍。二審法院以說明書實施例中的特征來限定權利要求1或者9的範圍,從而將被控侵權方法中“盲板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是不妥的。
筆者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方法及其設備”的發明專利,系屬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發明,即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和為實現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在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分別記載了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為實現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方法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9為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根據專利權利要求1,成鍵加工設備的必要技術特征可以分解為五個。根據專利權利要求9,成鍵方法的必要技術特征可以分解為三個。只要被控侵權人所使用的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或者所制造的實現該成鍵方法的設備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1或者權利要求9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或者屬於它們的等同物,即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犯專利權。再審法院對專利保護範圍的認定遵循了如上的分析,應該說是恰當的。
(三)對企業專利保護的啟示
通過上文對該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們解決了本文開始提出的該案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明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但同時,我們也應該透過該案例中涉及到的具體法律問題,看到其所反映出的現實問題:企業作為享有專利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最主要主體,應當如何盡量擴大本企業所享有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便盡可能的保護好本企業的經濟利益呢?
筆者認為,企業在進行專利申請的時候,應當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和我國司法實踐中采用的折中原則的要求,撰寫高質量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做到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要求:
(1)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出的技術方案,並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
(2)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壹是指每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其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壹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3)權利要求書應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不僅每壹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而且所有權利要求作為壹個整體也應當簡要。
(4)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如果說明書清楚完整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就充分公開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
(5)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此規定說明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支持權利要求書。
(6)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文字表達應當力求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正確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
綜上所述,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采用折中原則,即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企業只有以此為標準,按照以上的要求,撰寫高質量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才能做到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保護好本企業的利益。
通過分析 妳應該會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