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事業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五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發明創造成果向國內外申請專利。

鼓勵省外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我省實施專利技術。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在專利保護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研究,對行業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給予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項目立項、評審、成果鑒定、獎勵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專利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專利資助資金,用於資助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第九條 申請國家立項或者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在科技項目立項前進行專利檢索。第十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有關的人員對該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十壹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和支付報酬。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被授予專利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付獎金和報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其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可以作為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依據之壹。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涉及專利的廣告,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未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專利廣告設計、制作或者代理等業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該專利廣告。第十五條 舉辦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的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招投標會、拍賣會等會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的專利檢索、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咨詢等報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第十七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資產管理,防止專利資產流失。第十八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壹)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其專利資產作價的;

(四)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或者許可實施的;

(五)引進專利技術或者設備的;

(六)其他涉及國有專利資產需要評估的。

專利資產評估由依法設立的專利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報告除按照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三章 專利執法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條件。

  • 上一篇:工業品交易標準合同書
  • 下一篇:和“華為”成鮮明對比的“聯想”,為什麽會把壹把好牌打的“稀巴爛”?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