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題材不同。壹般商品貿易的標的物是各種具體的物質產品。技術貿易的標的物是知識產品,是人們在科學實驗和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各種科技成果。
第二,形式不同。壹般商品貿易是有形的貿易,是有形的物質產品,而技術貿易是無形的貿易,無法用重量和質量來衡量,也無法用大小來衡量。因為技術創新和發明可能是壹個數學公式,壹個原理或者壹個設計,可以寫在紙上,也可以錄在錄音帶上,但文字和錄音只是技術的載體,可以代表技術的內容,而不是技術本身。
第三,所有權轉移不同。商品所有權是指對商品收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壹般商品的所有權隨著貿易過程而轉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或出售。但技術貿易過程壹般不轉讓所有權,只轉讓使用權。在大多數情況下,技術轉讓後,技術所有權仍然屬於技術所有者,因此壹項技術可以多次轉讓而不需要再生產。這與技術商品的特性有關,因為技術商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完全分離,技術轉讓只是技術知識的擴散,轉讓的只是使用權、制造權和銷售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四,貿易關系不同。壹般商品貿易只是簡單的買賣關系,錢貨清了,貿易關系就結束了。技術貿易是壹種長期的合作關系:當壹項技術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時,往往需要提供信息、吸收技術、消化投產,最終完成技術貿易。所以技術交付不是雙方關系的結束,而是雙方關系的開始。技術貿易的雙方通常是“同行”,可以合作,但也會有潛在的利益沖突和競爭。
第五,貿易條件不同。壹般商品的貿易條件相對簡單。技術貿易的條件非常復雜,包括轉讓什麽技術,專利使用範圍,承擔什麽義務和責任。由於技術市場本質上是賣方市場,壹般來說,技術引進方總是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在各國都重視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的今天,新技術的采用速度快,需求量大,使得世界技術貿易中賣方市場的特征更加明顯,技術提供方在使用新技術時往往帶有壹些限制性條款。
第六,定價不同於價格構成。壹般物質商品的價值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而技術商品的價值則直接由技術發明所需的個人勞動時間構成。因為新技術的先進性和新穎性在社會上是獨壹無二的,不可能形成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同時,新技術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技術商品定價原則的特殊性,技術商品的價格構成要復雜得多。
此外,國際技術貿易具有先進性、壟斷性和保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