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選壹次,每次評定突出貢獻獎不超過1項,壹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5項,三等獎不超過60項,以上各類獎項可以缺項。
突出貢獻獎從壹等獎項目中評選產生,以鼓勵對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成果項目。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貢獻,成果得到同行業認可的;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實施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和科學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實踐證明有顯著成效的。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申報前3年內已獲得省級及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證書;
(二)取得發明專利權,並已實施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獲得國家新藥證書或者通過省級及省級以上審定的農業新品種。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壹)各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四)市屬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
已獲得省級及省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項目,不再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委會),負責對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擬獎項目進行審定,並為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獎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市獎委會聘請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第十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申報項目及其完成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第十壹條 經公示符合申報條件的科學技術成果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分類提交行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
前款所稱行業評審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本行業專家若幹名組成。
行業評審組應當按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定標準,以集體評議和個人評分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項目提出初步等級評審意見。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經行業評審組初步評審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並擬定授獎項目及獎勵等級建議,其中突出貢獻獎、壹等獎擬獎項目提交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答辯,由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授獎項目、獎勵等級建議及候選人主要情況應當在市科技政務網或者其他面向社會公眾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
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的授獎項目、獎勵等級建議及候選人主要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核實完畢。由於情況復雜無法在30日內核實完畢的,有異議的授獎項目不得進入下壹個評審程序。自公示期滿之日起1年後核實完畢的項目,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