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專利相關的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專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促進本行政區域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專利保護、人才培養和引進等。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重要指標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省級以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的認定和考核應當將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作為重要指標。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吉林省專利獎,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設計人)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申請專利。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組建專利運營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托管、運營專利技術。
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建立以專利為紐帶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促進專利創造和運用。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專利實施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給予政策、資金支持。第十壹條 保護發明人(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的署名權。
鼓勵建立專利激勵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的***有人。第十二條 鼓勵建立健全專利實施運用的激勵分配機制。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采用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職務發明人(設計人)開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對依法能夠獲取股權激勵的個人,可以采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等方式進行激勵。第十三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收益分配制度,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專利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和為職務發明的實施和運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或者省的規定。第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日起,未自行實施也未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與單位協議實施,並按照協議享有相應的權益。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放棄專利權的,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或者獲得許可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專利權質押、專利實施、專利許可和與之相關的專利咨詢、專利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為專利實施提供信貸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專利保險產品。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幫助擁有核心專利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的研究與制定。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組織專家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技術咨詢、評估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專家工作站,在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專利相關人才和團隊。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建設專利培訓基地和人才實踐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