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截在申請日以後公遠見卓識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中國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專利申請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家采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采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範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範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制造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