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發生專利侵權時,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向侵權人索要賠償。我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專利被侵權,可以通過專利聲明的方式給他人警告,處理專利侵權的事情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專利人侵權他人的處理方法,另壹種是專利人被他人侵權專利。如果有人侵權了專利,可以通過專利聲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達不到協商的條件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三十二、 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