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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壹)將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建設項目後”。

(二)刪去第三十九條第壹款。

(三)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的竣工圖等資料。”二、對《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

第二款修改為:“未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無法確認專利權歸屬和法律地位的,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三。修訂《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壹)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身體條件證明”修改為“病歷等身體條件材料”。

(二)第十條中“持證人和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修改為“持證人和兒童、少年的戶籍材料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將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接受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刪除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稱就業證明”,是指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自謀職業證明。四、對《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進行修改。

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並出示有效的排放檢測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五、對《江蘇省條例》作出修改。

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吸食、註射毒品在三年以內的,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被發現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措施的,或者長期未戒除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癖的,依法註銷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

“因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三年後或者強制隔離戒毒措施解除三年後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吸毒檢測。”六、將《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修改為。

(壹)將第十壹條第二款中的“提交下列材料”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查驗下列材料”。

刪除第2款第2項和第4項中的“及其副本”。

刪除第2款第3項和第5項。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壹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查驗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七、將《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修改為。

(壹)第十五條修改為:“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有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後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將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修改為“並由公安機關查驗下列材料”。

刪除第壹款第三項。八、對《江蘇省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合並修改為:“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在本省範圍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采供血機構應當通過用血費用核查等信息系統,對獻血者的獻血量、獻血者以及獻血者之間的親屬關系進行認定;無法通過血液費用核查等信息系統查明的,采供血機構應當進行核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九、對《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的捕撈許可證。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 (壹)在省轄市的湖泊進行的各類捕撈作業;(二)國內大型海洋拖網、圍網漁船的捕撈作業;(三)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保護區進行捕撈作業的;(四)捕撈珍貴水生動物和漁業種質資源。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壹)前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大型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捕撈作業;(二)國內中型海洋漁船的捕撈作業;(三)漁船在長江的捕撈作業;(四)設區的市對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有管轄權。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壹)國內小型海洋漁船的捕撈作業;(二)沿海非機動漁船的捕撈作業;(三)縣(市、區)管轄的內陸水域捕撈作業。

“在省管內河水域以外跨行政區域的各類捕撈作業,應當經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發放。原則上定額作業會就地安排生產。”

(二)刪去第二十六條。

(三)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專項捕撈許可證和臨時捕撈許可證”。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後的變化,對上述9部法規中有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相應調整相關法律法規的順序。

本決定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江蘇省禁毒條例》、《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獻血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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