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雙方互相通知各自的法律程序已經完成,本協定於1995年5月4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裏求斯政府願意締結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達成協議如下:
第壹條人的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壹方或雙方的居民。
第二條稅種範圍
1.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壹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所得征收的稅收和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在毛裏求斯共和國:
所得稅。
(以下簡稱“毛裏求斯稅收”)
四、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後征收的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屬於增加或代替第三款所列現行稅種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的重大變動在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第3條壹般定義
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
(壹)“中國”壹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用於地理概念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土,包括中國稅法實施的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國際法享有勘探開發海底及底土資源和海底以上水資源的主權權利的領海以外的區域;
(二)“毛裏求斯”壹語是指毛裏求斯人民共和國,包括:
1.毛裏求斯的所有領土和島嶼都是根據毛裏求斯的法律組成的;
2.毛裏求斯領水;和
3.包括大陸架在內的領海以外的區域,這些區域已經或將來可能被標記,以便毛裏求斯根據國際法和毛裏求斯法律對海洋、海床和底土及其自然資源行使權利;
(三)“締約國壹方”和“締約國另壹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國或者毛裏求斯;
(四)“稅收”壹語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國稅收或者毛裏求斯稅收;
(五)“人”壹語包括個人、公司、其他組織和按照締約國任何壹方現行稅法視為納稅單位的任何實體;
(六)“公司”壹語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收上視為法人團體的實體;
(七)“締約國壹方企業”和“締約國另壹方企業”的用語,分別指締約國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和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
(八)“國民”壹語是指:
1.在中國,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和所有按照中國法律成立或組織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稅收上視同按照中國法律成立或組織為法人的非法人團體;
2.在毛裏求斯,所有作為毛裏求斯公民的個人和所有根據毛裏求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夥企業、團體或其他實體;
(九)“國際運輸”壹語是指締約國壹方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不包括僅在締約國另壹方各地之間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
(十)“主管當局”壹語,在中國方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毛裏求斯,所得稅局局長或其授權的代表。
2.在實施本協定時,除上下文另有解釋外,本協定未明確定義的用語,應具有適用於本協定稅種的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含義。
第四條居民
1.在本協定中,“締約國壹方居民”壹語是指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它類似的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二、由於第壹款的規定,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應按下列規則確定:
(壹)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的締約國的居民;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的締約國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壹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國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時是締約國雙方的國民,或者不是締約國任何壹方的國民,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3.由於第壹款的規定,除個人以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應認為是其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締約國的居民。但是,如果其在締約國壹方設有實際管理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設有總機構,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確定其為居民的締約國。
第五條常設機構
1.在本協定中,“常設機構”壹語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2.“常設機構”壹語特別包括:
(壹)經營場所;
(二)分支機構;
(3)辦公室;
(4)工廠;
(五)工作場所;
(六)為他人提供倉儲設施的相關人的倉庫;
(七)礦山、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8)農場或種植園。
3.“常設機構”壹語還包括:
(壹)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十二個月以上的為限;
(二)締約國壹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壹方為同壹項目或相關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服務,僅以在任何24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2個月的為限。
4.雖有上述第壹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常設機構”壹語應認為不包括:
(壹)專門用於儲存、陳列或者交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設施;
(二)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的目的,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
(三)專為另壹企業加工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
(四)專為本企業采購貨物、商品或者收集信息而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
(五)專為廣告、信息、科學研究或者類似的準備性或者輔助性活動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六)專為本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活動的結合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如果由於這種結合,該固定營業場所的所有活動都是準備性或輔助性的。
5.雖有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當壹個人(第六款規定適用的獨立代理人除外)代表另壹締約國的企業在締約國進行活動時,他有權並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該人為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在該締約國設有常設機構。除非此人通過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的活動僅限於第4款的規定,根據該款的規定,該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
6.如果締約國壹方企業僅通過經紀人、壹般傭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經常從事自己業務的獨立代理人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則不應認為該企業在締約國另壹方設有常設機構。但是,如果該代理人的全部或幾乎全部活動代表企業,則不應視為本款所指的獨立代理人。
7.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締約國另壹方居民公司控制,或在締約國另壹方經營業務的公司(無論是否通過常設機構)的事實,不能使締約國任何壹方的任何公司構成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
第六條不動產收入
締約國壹方居民從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不動產”壹語應具有該財產所在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含義。無論如何,該術語應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農業和林業使用的牲畜和設備、適用於關於不動產的壹般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和通過采礦獲得的非正常或固定收入的權利或開采礦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船只和飛機不應被視為不動產。
三、第壹款的規定應適用於從直接使用、出租或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四、第壹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也適用於企業的不動產收入和用於獨立個人勞務的不動產收入。
第七條營業利潤
1.締約國壹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位於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其利潤可以在締約國另壹方征稅,但僅限於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
2.除第三款的規定外,如果締約國壹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該常設機構應視為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支企業,應與該常設機構所屬企業完全獨立對待,該常設機構可能獲得的利潤應屬於該常設機構在所有締約國。
三、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允許扣除其業務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行政和壹般管理費用,不論其發生在該常設機構所在國或任何其他地方。
4.如果締約國壹方習慣於通過將壹個企業的利潤總額按壹定比例分配給其下屬單位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則第二款的規定不應妨礙該締約國按照這種習慣分配方法確定其應納稅利潤。但是,所采用的分配方法獲得的結果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原則。
5.不應僅僅因為常設機構為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就將利潤歸於該常設機構。
六、在第壹款至第五款中,除非有適當和充分的理由需要改變,每年應采用同樣的方法確定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
七、如果利潤包括本協定其他各條中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本條的規定不應影響其他各條的規定。
第8條海運和空運
1.締約國壹方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二、第壹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通過參與合夥經營、聯合經營或參與國際商業機構取得的利潤。
第九條關聯企業
首先,當:
(壹)締約國壹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壹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
(二)同壹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壹方企業和締約國另壹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在這兩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金融關系不同於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因此,本應由其中壹方獲得,但因這些情況而未獲得的利潤,可以計入企業利潤,並相應納稅。
2.締約國壹方對締約國另壹方征稅的企業的利潤征稅時,應將該締約國壹方企業本應取得並計入該締約國壹方企業利潤的利潤,如果這兩個企業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締約國另壹方應調整對這部分利潤征收的稅額,並在確定上述調整時註意本協定的其他規定。如有必要,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相互協商。
第10條股份權益
1.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在支付股息前對公司利潤征收的公司利得稅。
3.本條“股息”壹語是指在非債權人關系中從股份或分享利潤的權利中取得的所得,以及從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法律在同壹稅收中視同股份的其他公司的權利中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壹方居民,支付股息的公司是締約國另壹方居民,通過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開展業務,或者通過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的個人服務,並且支付股息的股份實際上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則不適用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情況適用第7條或第14條的規定。
五、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從締約國另壹方取得利潤或所得,締約國另壹方不得對該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稅。但是,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股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實際上與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對於該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潤是在該締約國另壹方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利潤或所得,該締約國另壹方也不應征收任何稅收。
第11條利息
產生於締約國壹方並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利息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3.雖有第二款的規定,發生於締約國壹方,由締約國另壹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其政府完全擁有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或者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或者為締約國另壹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債權由締約國另壹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政府完全擁有的金融機構或者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間接提供資金,應在該締約國壹方免稅。
四、本條所稱“利息”是指各種債權所取得的收入,不論其是否有抵押擔保,也不論其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公共債券、債券或信用債券的收入,包括其溢價和紅利。遲延支付的違約金不應視為本條規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壹方居民,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另壹方,通過位於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開展業務或通過位於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的個人勞務,並且支付利息的債權實際上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則不適用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情況適用第7條或第14條的規定。
6.如果付款人是締約國壹方政府、其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利息發生在該締約國。但是,當支付利息的人,無論是否為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壹方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並且支付利息的債務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利息由其承擔時,應認為上述利息發生在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締約國。
七、由於付款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者他們與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對債權支付的利息數額超過付款人與受益所有人沒有上述關系所能約定的數額時,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後述數額。在這種情況下,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適當註意本協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
1.發生在締約國壹方並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許權使用費的受益所有人,則征收的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3.本條“特許權使用費”壹詞是指為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而支付的各種報酬,包括電影、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中使用的電影和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和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經驗的信息而支付的各種報酬。
四、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特許權使用費發生的締約國另壹方,通過位於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開展業務或通過位於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的個人勞務,並且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或財產實際上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則不適用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情況適用第7條或第14條的規定。
五、如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是締約國壹方政府、其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在該締約國。但是,當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人,無論是否為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壹方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義務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並且特許權使用費由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時,應認為上述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在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締約國。
六、由於付款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他們與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當因使用、權利或信息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金額超過付款人與受益所有人在沒有上述關系的情況下可以約定的金額時,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後述金額。在這種情況下,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適當註意本協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財產性收入
1.締約國壹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轉讓締約國壹方企業在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的動產,或者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常設機構(單獨或者與整個企業)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三、締約國壹方居民企業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於經營上述船舶和飛機的動產,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4.轉讓主要由直接或間接位於締約國壹方的不動產組成的公司財產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
5.第壹款至第四款所述以外的財產轉讓所得,應僅在轉讓人是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
第十四條獨立個人服務
締約國壹方居民從事專業服務或其他獨立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壹)在締約國另壹方擁有經常用於上述活動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國另壹方可以僅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稅;或者
(二)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停留連續超過壹百八十三天。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國另壹方可以僅對在該締約國進行的活動所得征稅。
2.“專業服務”壹詞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第十五項從屬個人服務
1.除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外,締約國壹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的受雇活動外,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就業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雖有第壹款的規定,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如果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壹)收款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壹百八十三天停留在該締約國另壹方;
(二)該報酬由不是該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3)該項報酬不是由該雇主在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3.雖有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締約國壹方居民企業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上受雇取得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第十六條董事費用
締約國壹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壹方居民公司董事會成員支付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第十七條藝術家和運動員
1.雖有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締約國壹方居民作為演員,如戲劇、電影、廣播或電視藝術家、音樂家或運動員,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雖有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表演者或運動員從其個人活動中取得的所得,不屬於表演者或運動員本人,而屬於他人,可以在該表演者或運動員從事其活動的締約國征稅。
3.雖有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為締約國壹方居民的表演者或運動員,在締約國另壹方按照締約國雙方政府、地方當局或完全或主要由政府資助的機構的文化交流項目進行的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免稅。
第十八條退休金
1.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外,由於以前的雇傭關系支付給締約國壹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2.雖有第壹款的規定,締約國壹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共福利計劃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款項,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第十九條政府服務
1.(壹)締約國壹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支付給履行政府職責並向其提供退休金以外服務的個人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二)但是,如果該服務在締約國另壹方提供,並且提供該服務的個人是該締約國另壹方居民,並且該居民:
1.是締約國另壹方的國民;或者
(二)不僅由於提供該項服務而成為締約國另壹方居民,
此種報酬應僅在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2.(壹)締約國壹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支付或從其設立的基金中支付給向其提供服務的個人的退休金,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務的個人是締約國另壹方居民和國民,該項退休金應僅在該締約國另壹方征稅。
3.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向締約國壹方政府或地方當局舉辦的企業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條教師和研究人員
任何在前往該締約國另壹方之前是或曾經是該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個人,主要是為了在該締約國壹方的大學、學院或學校或該締約國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進行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而停留在該締約國。教學、講座或研究所得的報酬,自首次到達之日起兩年內,該締約國應予以免稅。
第21條學生和實習生
學生、企業學徒或實習生在前往該締約國之前是或曾經是該締約國另壹方居民,僅由於接受教育或培訓的目的在該締約國停留,並且為了生活、教育或培訓的目的收到或取得下列款項或所得,該締約國應予以免稅:
(壹)為生活、教育、學習、研究或培訓的目的從締約國壹方以外取得的款項;
(二)政府或者科學、教育、文化機構或者其他免稅組織給予的助學金、獎學金或者獎金;
(三)在該締約國從事個人勞務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條其他收入
1.締約國壹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論發生在何處,凡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2.如果收款人是締約國壹方居民,通過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或者通過位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固定基地在締約國另壹方從事獨立的個人勞務,並且由此支付的權利或財產實際上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則第壹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得以外的所得。在這種情況下,應視情況分別適用第7條或第14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
1.在中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壹)中國居民從毛裏求斯取得的所得和按照本協定規定在毛裏求斯繳納的稅收,可以在對該居民征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得超過根據中國稅法計算的中國稅額。
(二)從毛裏求斯取得的所得是毛裏求斯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中國居民公司擁有股息支付公司不低於10%的股份,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支付公司就所支付利潤繳納的毛裏求斯稅。
二、在毛裏求斯,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壹)毛裏求斯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所得和根據本協定規定在中國繳納的稅收,可以在對該居民征收的毛裏求斯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得超過根據毛裏求斯稅收法律法規計算的毛裏求斯稅額。
(二)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是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毛裏求斯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毛裏求斯居民公司擁有股息支付公司不低於10%的股份,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支付公司就所支付利潤繳納的中國稅收。
3.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締約國壹方繳納的稅款,應視為包括如果沒有按照該締約國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和法規給予減稅、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時本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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