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1986 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6月1987 1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版本:
1986四月12
《民法通則》於1986年制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7+0年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2009年8月27日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條款作如下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除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適用民法關於公民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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