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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或中級以上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以下幾類:

(1)、海事、海商案件,此類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目前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他們的受案範圍由最高法院確定; 

(2)、專利糾紛案件,具體包括專利行政案件和專利民事案件,專利民事案件包括專利侵權、轉讓專利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引起的糾紛,專利民事案件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

(3)重大的涉港、澳、臺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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