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利證據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壹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在授權之後,專利的權屬狀況可能會發生改變,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但在實務中壹些專利權人卻沒有提供,壹些司法機關對此也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其實這壹證據在提供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註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於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後,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如此以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筆者認為之所以在實務中出現用專利年費收據來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這裏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之壹,卻並未提及專利登記薄副本,不能不說是壹個瑕疵。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後,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時,若沒有提供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法院拒絕受理。但此種做法明顯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隨後最高法院在答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中明確表示,出具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並不是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若不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如無其他可以不終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中止訴訟。筆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壹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在立案時,立案庭的法官認為筆者沒有提供涉案專利的檢索報告和專利年費的繳費收據,而擬不予受理。經過筆者與該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溝通,根據前述的規定,知識產權庭的法官給立案庭去電話,案件才得以受理。不過被告很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審理了。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最好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審理。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後,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壹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壹並記載在公證書中。另外順便提及壹下,在選擇公證機關時,也應有所考慮,如在省會城市,可以選擇省公證處,而不要選擇區公證處,壹則可能區公證區缺乏經驗,二則可能區公證處出於地方保護或者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以各種理由推托。筆者曾在天津市和鄭州市兩個城市申請公證時就碰到這樣的問題,區公證處推托不予受理,不過天津市公證處和河南省公證處卻及時的受理了公證申請,並高效的作出了證據保全公證。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並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三、損失證據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務中,提供損失證據的案件較少,客觀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因此出現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在國內壹專利管理先行壹步的企業,通常會與其業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但被許可方實際並未生產專利產品。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不應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因為此時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已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最後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提供壹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麽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進行律師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