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對發明或 實用新型專利 而言,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種行為:對於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 外觀設計專利 而言,包括制造、銷售和進口三種行為。 (2)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法所稱的“許可”。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不取得專利權,只取得專利實施權,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3)禁止其它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 (4)請求保護的權利。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任何壹方對專利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三個月期滿未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權人或其 利害關系人 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 (5)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對專利權進行處分的壹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不交年費的方式實現。 (7)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詞句。專利號是專利局在 授予專利權 時賦予的順序號。 專利法規定 ,如果其他人侵了專利權人的這項權利,假冒其專利,和將非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