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分類
1.根據公民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分為政治權利和壹般公民權利。前者,如政治和社會自由以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比如產權。
2.根據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又稱天下權利,要求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壹個人或某壹範圍的人,而是所有人,如財產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人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是某壹個人或某壹個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等。
3.根據權利的因果關系,可分為原始權利和派生權利,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利。原始權利是指基於法律規範的確認而存在的、不需要他人侵犯的權利,也稱第壹權,如所有權;派生權是指因他人侵犯原有權利而產生的法定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4.根據權利之間的內在關系,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主權利是指不依附於其他權利而能獨立存在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從權利是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基礎的權利,其產生、變更和消滅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
權力形式
1,強制力。妳可以拒絕或者剝奪別人的壹些想要的需求,或者強迫別人做壹些違背妳初衷的事情。
2.獎勵權力。能夠給別人壹些想要的需求,讓他們感到快樂。
3.法律權力。由組織正式授予的職位和地位所帶來的權力。它取決於別人的內在想法,需要別人承認這種權力的合法性並接受它。
4.參考動力。給予那些渴望認同和追隨道德高尚或智力超群的人的力量。這種認同和追隨可能是盲目的,因為後者未必是真正的高尚或足智多謀。
5.專家力量。擁有壹些能幫助他人的特殊知識和技能而形成的力量。
法律基礎《中國法學年鑒》
兩者的區別:
第壹,鍛煉的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主體是壹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懲罰方式不同。權利壹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和轉讓。
第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推定的規則是“法律無明文禁止,可以為之。”而權力只受明文規定的限制,否則就是越權。
第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壹般反映私人利益,權力壹般反映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