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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etheus判決 沖擊美生技布局?(上)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推翻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見解,認定該案例不具備美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標的適格性。Prometheus壹案的判決,不僅讓醫療檢測相關方法發明,未來取得專利保護的可能性受到限縮,同時,將對美國生技醫藥產業專利布局的未來走向,產生廣泛性的影響。_

美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在2012年3月,就備受矚目的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壹案(以下簡稱Prometheus案)做出判決。

該判決出乎意料地推翻聯邦巡回上訴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的原審判決見解。

該判決認定,在人體投入壹定劑量的6-硫代鳥嘌呤(6-thioguanine,6-TG)藥物,並檢測該人體血液中代謝產物濃度、以決定該劑量是否達到最佳藥效的檢測方法發明,並不具備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101)規定的專利標的適格性,因此,不應該獲得專利保護。

申請專利適格標的:

方法、機械、制造物及物的組合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列舉四種發明類型為專利的適格標的:方法(process)、機械(machine)、制造物(manufacture)以及物的組合(position of matter)。

美國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決(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1980))中言明,雖然在立法時,選用概括文字給予該條文廣泛的適用範圍,但其範圍並非毫無限制。

實務上,仍然排除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物理現象(physical phenomena)與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為可受專利保護的適格標的。

在Prometheus案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揭露壹項自然法則,其為人體代謝特定藥物後、特定代謝產物在血液中濃度與投與藥物劑量發揮藥效或產生副作用的可能性間的關聯性。

即使需要人類行為(投以藥物)促使該關聯性在特定人體中展現,但該關聯性本身是獨立於任何人類行為之外而存在,是藥物被人體代謝的結果,因此,應為全然的自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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