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發明原理
所謂先發明原則,是指同樣發明的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發明的人。與第壹次申請原則完全不同,第壹次申請原則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如今只有美國和菲律賓采用先發明原則,其他專利局采用先申請原則。
(2)專利的類型
我國專利法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美國專利法的保護範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植物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需要註意的是,美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絕不是實用新型,而是除植物專利和外觀設計以外的其他專利的統稱。作為壹個農業大國,美國非常重視植物領域的發明,不僅將植物專利單獨列出,而且在申請和保護方面也制定了許多專門適用於植物發明的法規。我國專利法第25條將植物新品種列為不能受專利保護的範圍,但美國植物專利並不排除植物品種。美國不保護實用新型專利,但這不是美國獨有的,因為世界上有很多專利局不保護實用新型。
(3)專利可以保護的主體類型的範圍。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或者發現任何新的有用的方法、機器、產品或者物質的組成,或者對它們的任何有用的改進,只要符合授權的條件和要求,就可以為其獲得專利權。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絕大多數專利局並不保護軟件、商業方法和互聯網方法,但這些方法被列入美國專利保護範疇。美國專利法也保護植物和動物的新品種。但美國法律42 U.S.C.2181(a)將用於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專利法保護範圍之外。
(4)全面審查制度和臨時申請
與中國不同,美國的正式專利申請,無論是實用專利還是植物專利,都要經過實質審查。然而,USPTO引入了臨時申請(provisiona應用程序).這個臨時申請不予審查,但必須在壹年內轉為正式申請,或者以這個臨時申請為優先重新提出正式申請。因為不審查臨時申請,所以對臨時申請的要求比較低。發明人可以在發明不完善時提出臨時申請,壹年內完成發明後再提出正式申請。申請人在提出臨時申請壹年後未提出正式申請的,該臨時申請視為放棄。這實際上為申請人提供了選擇申請是否需要審查的機會。
(5)申請程序
因為美國實行的是全面審查制度,所以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允許提交實質審查請求。以前美國專利前期不公開,授權後才公開。現在USPTO也采用專利申請早期披露制度,但是申請人可以要求不公開。如果請求不公開,則應提出不公開請求。根據美國專利法,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因此,在申請美國專利時,需要宣誓或提交聲明,表明自己是最初的第壹發明人,並對申請文件負責。
(6)公文寫作方法
美國專利文獻的寫作和中國基本相同。雖然規範中沒有要求技術領域,但其實在規範之初就是必然的。在美國專利說明書的開頭,要求說明相關的申請。另請參閱,如果是聯邦政府資助的項目,需要在開始時解釋。美國權利要求書的寫作不需要兩段。這樣便於起草,但給審查和訴訟階段帶來困難。
(7)獨特的分類系統
美國專利制度的另壹大特點是基本不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而總是使用自己的專利分類。即使受國際協議約束,USPTO也只是通過計算機系統將美國分類號轉換為IPC分類,並在其專利文獻首頁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