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有效專利權的技術;
(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
(三)專有技術。第四條 禁止引進具有下列情況的技術:
(壹)危害社會公***秩序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破壞生態平衡或者危害環境的。第五條 技術引進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許可證 貿易;
(二)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
(三)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作為投資股本,或者與受方合作經營;
(四)補償貿易或合作生產;
(五)工程承包或其他方式。第六條 引進的技術具有下列條件之壹的, 受方可享受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別優惠,並可向特區內和國家銀行申請低息貸款或者資金援助:
(壹)經國家科研部門鑒定證明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
(二)能明顯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的;
(三)改造現有企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廈門市人民政府認為特別需要的。第七條 引進技術,應由受方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引進技術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同意後,與供方簽訂書面合同,報上述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從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批復申請人。
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滿六個月尚未實施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允許於限期前申請延長。第八條 技術引進合同除具備涉外經濟合同的壹般條款外,還須寫明下列內容:
(壹)關鍵詞定義;
(二)技術的內容和範圍以及技術資料清單和交付日期;
(三)實施的進度,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四)商標的使用;
(五)技術的保證和驗收;
(六)雙方使用和改進技術的權利和義務;
(七)保密;
(八)技術酬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九)違約責任。第九條 技術引進條款有下列內容的,該條款無效:
(壹)對已經過期或失效專利技術支付報酬;
(二)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引進技術;
(三)限制技術使用過程中的改進或發展;
(四)有顯屬不合理附加條件。第十條 供方轉讓有效專利權技術,應向受方提供該專利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證書副本或復印件。有專利權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供方轉讓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應向受方提供請求書,發明說明書及其摘要、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以及該申請的進展情況。有專利申請權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供方轉讓專有技術,應向受方提供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規程和示意圖、技術數據、配方、 公式、 關鍵設備、模型、樣品、材料清單和說明書、操作方法說明、現場工作細則、技術示範、現場指導、產品質量控制和檢測方法、維修的方法和設備以及有關的商業情報等資料。第十壹條 供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受方指定的必要數量的人員就技術、設計、管理、銷售等方面進行培訓、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術。第十二條 供方曾將同壹技術轉讓給他人的,受方有權要求供方提交原技術轉讓合同的副本。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間,供方的專利權失效,或者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發現專有技術非供方所有,受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終止合同。因此造成損失的,供方負賠償責任。第三方就該專利權提起訴訟,由供方應訴。
供方應保證技術資料的完整、正確和可靠。由於供方的原因,引進的技術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第十四條 受方對引進技術中的技術秘密,按合同規定承擔保密義務;違約泄密,供方有權收回有關資料,終止合同,並按合同規定要求賠償損失。
因職務或業務關系而了解該技術秘密的任何人員,不得泄密或者擅自使用該技術,違者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技術引進的實施效果進行必要的監測、 管理。發生公害或者達不到預期技術經濟指標的,得提請廈門市人民政府停止其優惠,並作出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