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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專利基金

根據〈中國專利法〉〈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章程〉,為出口新技術、新產品;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權以取得法律保護;為缺少外匯的出口單位和個人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所需外匯(包括:申請費、代理費、審查費、維持費等)提供方便,特設置專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並在中國銀行總行開立非貿易外匯“專利基金”額度帳戶。

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1·基金僅限於新技術和新產品出口項目有必要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時使用。所需外匯額度應用人民幣兌換。 

2·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經中國專利局檢索,未發現新穎性有問題後,方可申請基金。 

3·申請基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先經所屬專利管理機關對所申請的項目進行可靠性審查、技術評價和國際市場預測,確認有出口前景後簽署意見,報中國專利局專利基金會辦公室審批。 

4·申請人在申請基金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申請中國專利文件的復制件及發明高度的說明。必要時提供原始數據、試驗記錄; 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檢索材料; 實施許可合同復印件,出口產品的前景報告或與國外廠商簽訂的意向書。 

5·申請人應在申請中國專利的申請日起8個月內提出基金申請,並填寫“基金申請表”壹式3份,申請表需由申請單位蓋章,負責人簽署意見,非職務發明由申請人署名或蓋章。 

6·申請人應向基金會辦公室提交“專利基金用款合同”1份,非職務發明申請人,應出具國內有法人地位的擔保單位的“保證書”,為執行本規定擔保。 擔保單位有權督促申請人執行本規定,並在申請人有經濟效益後收取必要的保證金。 

7·凡經基金會批準使用基金的基金申請人應根據基金會辦公室要求,將擬換外匯的人民幣按當時匯率進入指定的帳戶,由基金會辦公室換撥外匯給貿促會專利代理部辦理申請事宜,批準使用基金後,基金申請人應於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申請專利的手續,經基金會批準使用基金的有效期如需延長,以基金會辦公室審批意見註明的延長時間為準。 

8·為了促進使用基金的技術對外轉讓,申請人使用專利基金,應向專利基金會繳納促進專利技術出口暫存費,暫存費按批準使用金額的10%收取,待申請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專利基金會繳納外匯提成後,再將暫存費退還申請人。如果該技術自批準使用基金之日起6年內未對外轉讓,暫存費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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