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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使用競爭性談判?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擴展數據: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預算主管單位報告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競爭性磋商,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協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評標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等方式,邀請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和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務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封鎖地區和行業。

如果通過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的書面推薦選定供應商,采購人和評標專家應出具各自的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七條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說明或者基本介紹;

(三)采購項目預算;

(四)供應商資質;

(五)獲取咨詢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咨詢文件的價格;

(六)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要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預算、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咨詢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商品的品牌,不得含有針對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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