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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人才引進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引進、培養與獎勵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目的為了更好地聚集和發揮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政策合理引導的人才機制,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產業促進政策體系鼓勵範圍內、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認定的企業和機構以及在上述企業和機構中工作的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開發區設立“泰達人才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和鼓勵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獎勵。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扶持、資助和補貼,均在泰達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主管部門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是執行本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實施細則,落實本規定。

開發區財政部門總體負責本規定中所有財政扶持政策的核準和兌現。

第五條 政策銜接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和機構以及各類人才,先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補充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鼓勵人才引進

第六條 人才引進對象開發區鼓勵和支持下列各類人才到區內工作。

(壹)高級人才。指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人才:①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天津市授銜專家”稱號;③獨立完成或作為第壹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獲得過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獎勵;④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項目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的第壹主持人;⑤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⑥擁有發明專利或國內先進的專有技術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並在企業或研發機構中占有不低於5%的股權比例。

(二)高級管理人才。指在企業經營或管理部門中擔任經理以上職務,並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管理類職稱,對企業經營和管理有突出貢獻且年薪在1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才。

(三)高級技術人才。指在企業生產或研發崗位擔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對企業生產和研發有突出貢獻且年薪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才。

(四)管理人才。指在企業經營或管理部門中擔任重要職務,並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在企業的經營或管理崗位發揮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才。

(五)技術人才。指在企業生產或研發崗位擔任重要工作,並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在企業的生產或研發崗位發揮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才。

(六)高技能人才。指在企業生產或研發崗位中擔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師以上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且年薪在4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專業背景應和在開發區所從事的工作相壹致,並與開發區內企業或機構簽訂兩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條 人才引進費用資助對於開發區產業促進政策體系鼓勵範圍內的企業急需的高級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開發區鼓勵企業采取各種方式和途徑引進。對於引進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的費用支持。

第八條 人才公寓與住房補貼管委會為下列高級人才提供限期兩年的高級人才公寓或住房補貼:①占所在企業股權比例不低於5%的高級人才;②回國創業或在開發區從事國際領先技術研發工作的高層次海外留學歸國人才;③進入開發區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會為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其它各類人才提供限期兩年的白領公寓或住房補貼。

第九條 安家費資助對在開發區擔任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和開發區高新技術領域急需的技術帶頭人中的高層次海外留學歸國人才,與單位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協議,並在開發區購房的,給予40萬元的安家費資助。

第十條 子女教育與戶籍各類人才的子女進入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的,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開發區有關部門為入區工作的人才(含按規定隨遷的配偶、子女)優先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調動手續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證,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

海外歸國創業的高級人才,其子女就讀開發區國際學校國際部或者天津市內同類學校的,每名子女每個學年補助人民幣5千元,每個高級人才子女教育補貼全部累計最高額度為5萬元。

第三章 鼓勵人才培養

第十壹條 國際化人才培養資助鼓勵和支持企業對專業技術人才開展國際化人才培訓。開發區按照擇優資助的原則,每年資助100名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參加國外技術培訓,對其發生的培訓費用給予20%的資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資助額度為2萬元。

第十二條 技能型人才培養鼓勵企業開展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對企業開展的職業技術和技能培訓費用給予20%的資助;對技能型人才培養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過10個百分點的企業,培訓費用資助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培訓費資助最高比例可達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資助額度為500元。

第十三條 技術交流扶持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積極開展專業技術人才學術評價工作,對其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的扶持。

第十四條 技能競賽資助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對其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的扶持。

第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費資助對企業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獲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的鑒定費給予100%的資助。

第四章 人才獎勵

第十六條 人才扶持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鼓勵條件的各類人才,比照其個人所得對開發區的貢獻,五年內給予壹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開發區購房的,給予進壹步的扶持。

第十七條 推薦當選人才獎勵由開發區推薦當選的“兩院”院士,給予50萬元的獎勵;由開發區推薦獲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天津市授銜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由開發區推薦獲得“天津市政府特聘專家”稱號的,給予2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研發項目獎勵在開發區內從事研發和成果轉化的各類人才,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項目經費資助的,開發區按照獲得資助經費額度的2%獎勵項目第壹主持人,最高額度為10萬元。

第十九條 獲得稱號獎勵對獲得“天津市有突出貢獻的技師”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獎勵的基礎上,三年內給予200元/月的政府津貼。

對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和“天津市技術能手”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給予5萬元、1萬元和5千元的獎勵;對於員工獲得以上三類稱號的企業給予同等數額的獎勵。

第五章 博士後工作站及創新實踐基地

第二十條 博士後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基地獎勵開發區鼓勵企業和研發機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或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對於建立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對於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企業,給予3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

第二十壹條 博士後課題組獎勵開發區鼓勵博士後科研課題組申報國家或省部級優秀課題,提高科研質量和水平。對於博士後科研課題組在站期間研究課題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獎勵的,分別給予博士後科研課題組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站博士後扶持管委會給予在站博士後以下扶持,由其個人自行支配使用。

(壹)博士後工作站在站博士後每人每年補助經費5萬元;博士後創新基地在站博士後每人每年補助經費3萬元。

(二)在站期間論文被SCI或EI檢索期刊發表的,獎勵1萬元。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安家費資助對從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站或博士後創新基地出站後與開發區企業簽定兩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在開發區購房安家的博士後,給予10萬元的安家費資助。

第六章 其它鼓勵

第二十四條 人才交流扶持開發區鼓勵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區以及在國外開展人才和智力引進和交流活動,對上述活動的費用給予壹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條 留學歸國人員創業扶持建立濱海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基地,扶持留學歸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發展。

留學歸國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經管委會認定,享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中相應政策。

第二十六條 獎學金開發區在重點高校設立“泰達獎學金”,並與企業聯合出資、***同冠名設立獎學金,對與企業聯合冠名設立的獎學金最高資助5萬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認定程序申請人才認定的辦事程序為:

1.到勞動人事主管部門領取或在泰達政務網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網頁下載並填寫相關的“申請表”。

2.準備“申請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將“申請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勞動人事主管部門。

4.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按照認定標準進行審核,確定是否給予認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優惠程序申請本規定中相關政策優惠的辦事程序為:

1.到勞動人事主管部門領取或在泰達政務網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網頁下載並填寫相關“申請表”。

2.準備“申請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將“申請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勞動人事主管部門。

4.勞動人事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並撥付款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實施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高級人才入區的規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級管理及技術人員購買商品房專項獎勵暫行辦法》、《關於調整〈開發區高級管理及技術人員購買商品房專項獎勵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級人才認證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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