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鐵道部運輸局
頒布日期 l997/12/1
實施日期 1997/12/1
內容分類
文號 鐵運[1997]101號
題註 鐵道部1997年12月1日
正文
目 錄
第壹章 總 則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三章 行李、包裹運輸
第四章 特定運輸
第五章 運輸事故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維護鐵路旅客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運輸。
第三條 國家鐵路營業站的營業範圍和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業務的其他鐵路營業站的營業範圍以《鐵路客運運價裏程表》為準。其啟用、封閉和營業範圍的變更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在《鐵路旅客運輸專欄》上公布。
第四條 鐵路站有關營業處所有相應的票價表、運價表、雜費表、時刻表和旅客須知等內容。遇有變動,須於實施前通告。未經通告不得實施。
第五條 下列用於在本規程內的意義:
承運人:與旅客或托運人簽有運輸合同的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車站、列車及與運營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行為代表承運人。
旅客:持有鐵路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和同行的免費乘車兒童。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押運貨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運輸行李或小件貨物並與其簽有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人。
收貨人:憑有效領取憑證領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級:同等距離以承運人提供的乘車條件不同確定。
客運紀錄: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運輸過程中因特殊情況,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之間需記載某種事項或車站與列車之間辦理業務交接的文字憑證。
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後、以內、以外:均含本數。
第六條 再不違反本規程原則的前提下,鐵路運輸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在本企業管轄範圍內實行並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行李、包裹運輸
第壹節 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第五十七條 鐵路行李包裹運輸合同時至承運人於托運人、收貨人之間明確行李、包裹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條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
2.托運人、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辦莊、件數、重量;
4.運費;
5.聲明價格;
6.承運日期、運到期限、承運站站名戳及經辦人員名章。
第五十九條 行李、包裹運輸合同自承運人接受行李、包裹並填發行李票、包裹票時起成立,到行李、包裹運至到站交付給收貨人至履行完畢。
第六十壹條 托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運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滅失、損壞、變質、汙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托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付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規定收取運輸費用,要求托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對托運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和運輸條件的物品拒絕承運。
2.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給他人或承運人造成損失時向責任人要求賠償。
義務:
1.為托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運輸條件,將行李、包裹安全、及時、準確運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從承運後至交付前,發生滅失、損壞、變質、汙染時,負賠償責任。
第二節 行李的範圍
第六十二條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個人閱讀的書籍、殘疾人車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條 行李中不得夾帶貨幣、證券、珍貴文物、金銀珠寶、檔案材料等貴重物品和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物品、危險品。
第六十四條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為50kg。體積以適於裝入行李車為限,但最小不得不小於0.01(m3)。行李應隨旅客所乘列車運送或提前運送。
第三節 包裹的範圍
第六十五條 包裹是指適合在旅客列車行李車內運輸的小件貨物。包裹分為四類:
壹類包裹:自發刊日起5日以內的報紙;中央、省級政府宣傳用非賣品;新聞圖片和中、小學生課本。
二類包裹:搶險救災物資,書刊,鮮或凍魚介類、肉、蛋、奶類、果蔬類。
三類包裹:不屬於已、二、四類包裹的物品。
四類包裹:
1. 壹級運輸包裝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樣箱、摩托車;
2.計算機、錄像機、影碟機、音響;
3.服裝;
4.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5.超過包裹規定重量的物品;
6.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需要特殊運輸條件的物品。、包裹每件體積、重量的物品。
第六十六條 運輸四類包裹中5、6鄉品名的物品時,應經調度命令或上級書面運輸命令批準。鐵路運輸企業可制定管內包裹運輸的範圍。
第六十七條 不能按包裹運輸的物品:
1.屍體、屍骨、骨灰、靈柩及易於汙染、損壞車輛的物品;
2.蛇、猛獸和每頭超過20kg的活動物(警犬和運輸命令制定運輸的動物除外);
3.國務院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辦法的有關危險品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以及承運人不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4.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和不適於裝入行李車的物品。
第四節 行李、包裹的托運與承運
第六十八條 旅客在乘車區間內憑有效客票每張克托運壹次行李,殘疾人車不限次數。
第六十九條 托運下列物品時,托運人應提供規定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
1.金銀珠寶、珍貴文物、貨幣、證券、槍支;
2.警犬和國家法律保護的動物;
3.省級以上政府宣傳用非賣品;
4.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免檢物品;
5.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
6.承運人認為應提供證明的其他物品。托運動、植物時應有丁、植物檢疫部門的檢疫證明。托運放射性物品、油樣箱時,應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提出劑量證明書、油樣箱使用證。
第五節 保價運輸
第七十條 行李、包裹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托運人可選擇其中壹種運輸方式。
第七十壹條 按保價運輸時,可分件聲明價格,也可按壹批全部件數聲明價格。按壹批辦理時,不得只保其中壹部分。
第七十二條 按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核收保價費。壹段按行李、壹段按包裹托運時,全程按行李核收保價費。保價的行李、包裹發生運輸變更時,保價費不補不退。因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取消托運時,保價費全部退還。
第七十三條 承運人對岸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可以檢查其聲明價格與實際價格是否相符;與拒絕檢查,承運人可以拒絕按保價運輸承運。
第六節 包裝和貨簽
第七十四條 行李、包裹的包裝必須完整牢固,適合運輸。其包裝的材料和方法應符合國家或運輸行業規定的包裝標準。
第七十五條 承運後、交付前包裝破損、松散時,承運人應負責及時整修並承擔整修費用。
第七十六條 行李、包裹每件的兩端應各有壹個鐵路貨簽。貨簽上的內容應清楚、準確病與托運單上相應的內容壹致。
第七十七條 托運易碎品、流質物品或以及運輸包裝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在保裝表面明顯出貼上“小心輕放”、“向上”、“壹級放射性物品”等相應的安全標誌。
第七節 包裹的押運和帶運
第七十八條 托運金銀珠寶、貨幣證券、文物、槍支、中途需飼養的動物等必須派人押運。押運人應購買車票並對所押物品的安全負責。承運人應為押運人購票提供方便。
車站行李員對已經辦理承運的包裹應通知押運人裝車日期和車次。
列車行李員應對押運人進行登記並告之安全等註意事項。
第七十九條 帶運包裹是指旅客將按包裹辦理的貴重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產品帶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裝卸的物品。帶運包裹的重量每個包房不得超過100kg並應保證車內秩序和安全。對占用的包房鋪位應按占用數量購買車票。所帶物品影響其他旅客時,應單獨占用包房病按包房的鋪位數購買車票。
第八節 運到期限
第八十條 行李、包裹的運到期限以運輸裏程計算。從承運日起,行李600km以內為三日,超過600km時,每增加600km增加壹日,不足600km也按壹日計算。包裹400km以內為三日,超過400km時,每增加400km增加壹日,不足400km也按壹日計算。快運包裹按承諾的運到期限計算。由於不可抗力等非承運人責任發生的停留時間加算在運到期限內。
第八十壹條 行李、包裹超過規定的運到期限運到時,承運人應按逾期日數及所收運費的百分比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壹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時,按逾期部分運費比例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運費的30%。行李、包裹變更運輸時,逾期運到違約金不予支付。收貨人要求支付違約金時,憑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達日期10日以內提出。
第八十二條 收貨人要求將逾期運到的行李運至新到站時,可憑新車票辦理,不再支付運費,承運人也不再支付違約金。
第八十三條 行李、包裹超過運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達時,收貨人可以認為行李包裹以滅失而向承運人提出賠償。
第九節 到達保管、通知和查詢
第八十四條 行李從運到日起、包裹從發出通知日起,承運人免費保管3天,逾期到達的行李包裹免費保管10天。因事故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長車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車票延長日數增加免費保管日數。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時,按日核收保管費。
第八十五條 包裹到達後,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通知時間最晚不得超過包裹到達次日的12點。
第八十六條 收貨人詢問行李、包裹是否到達時,承運人應及時予以查找。對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應及時做查詢紀錄。
第十節 裝卸、交付和轉運
第八十七條 將行李、包裹從行李房的收貨地點至裝上行李車,或從行李車卸下至規定的繳付地點,各位壹次作業。有發站或到站分別收取裝費或卸費。
第八十八條 收貨人憑行李、包裹領取憑證領取行李、包裹。如將領取憑證丟失,必須提出本人身份證、物品清單和擔保人的擔保書,承運人對上述單、證和擔保人的擔保資格認可後,有收貨人簽收辦理繳付。如在收貨人聲明領取憑證丟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領,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當事人雙方約定,包裹也可使用領取憑證的傳真件領取,約定內容應記載在包裹票記事欄內。收貨人要求憑印鑒領取包裹時,應與承運人簽訂協議並將印鑒式樣備案。經約定憑傳真件或憑印鑒領取時,收貨人不得在憑領取證領取。
第九十條 收貨人領取行李、包裹時,如發現有短少或異狀應在領貨時及時提出。承運人必須認真檢查。檢查發現有損失時,應編制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要求賠償的依據。
第九十壹條 旅客如繼續旅行,要求將行李繼續運至新到站時,可憑新車票及原行李票重新辦理托運。
第十壹節 變更運輸
第九十二條 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手續後,可按如下規定辦理壹次行李、包裹變更手續(鮮活包裹不辦理變更),核收變更手續費:
1.在發站裝車前取消托運時,退還全部運費;
2.裝運後要求運回站回發站或變更站的(行李只辦理運回發站或中止旅行站),補收或退還已收運費與實際運送區間裏程通算的運費差額.
3.旅客在發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將行李運至到站時,按包裹收費,應補收發站至到站的包裹與行李運費的差額.
第九十三條 辦理變更運輸後產生的雜費按實際產生的核收.如已收運費低於已產生的雜費時,則不補收雜費也不退還運費.但因誤售誤購客票產生的行李變更時,不收變更手續費.
第十二節 品名不符及無票運輸的處理
第九十四條 發現品名不符時,在發站,應補收已收運費與正當運費的差額;在到站、加收應收運費與以收運費的差額;在到站,加收應收運費與以收運費差額兩倍的運費。如將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品偽報其他品名托運時,在發站取消托運,在中途站停止運送(在列車上發現危險品交前方停車站),均通知有關部門和托運人處理,已收運費不退,安四類包裹另行補收運輸區段的運費及保管費。
第九十五條 發現無票運輸的物品,按實際運送區間加倍補收四類包裹運費。
第十三節 無法交付物品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 對無法交付的行李、包裹和旅客的遺失物品、暫存物品,承運人應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不得動用。槍支彈藥、機要文件以及國家法令規定不能買賣的物品應及時交有關部門處理。容易變質的物品應及時處理。
第九十七條 行李從運到日起,承運人對90天內仍無人領取的物品應在車站進行通告。通告90天以後仍無人領取時,應保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後予以變賣。
第九十八條 對變賣所得款項,扣除所發生的保管費、變賣手續費等費用的剩余款項,旅客、托運人、收貨人180天以內來領取時,承運人憑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權的書面證明辦理退款手續。不來領取時,上繳國庫。屬於事故行李、包裹的變賣款撥歸承運人收入。
第四章 特定運輸
第壹節 包車
第九十九條 反要求單獨使用加掛車輛或加開專用列車時,均按保車辦理。包車人應先向承運人提出全程路程單。
第壹百條 經協商同意,包車人應與承運人簽訂包車合同。包車合同主要載明:
1.包車人、承運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
2.報用車輛種類、數量;
3.發站和到站站名;
4.時間;
5.包車運輸費用;
6.違約責任;
7.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簽訂包車合同的同時,包車人應交付定金。
第壹百零壹條 包車人改變或取消用車計劃時,應向承運人交付延期使用費或停止使用費;應包用車輛自其他站向用車站調運車輛產生空駛時,還應交付空駛費。承運人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包車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時,應繳付停留費。請求延長使用時,有中途變更站報請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和核收運輸費用。縮短使用時,已收費用不退。
第二節 租車及自備車輛的掛運與行使
第壹百零二條 向承運人租用車輛時,租用單位應與承運人簽定租車合同.租車合同主要載明:
1.承租人和承運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
2.租用車輛種類、數量;
3.租用的時間和區間;
4.租車費用;
5.違約責任;
6.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壹百零三條 企業自備車輛或租用車利用鐵路動力、線路運行時,應向承運人提出書面要求,經協商同意並對機車車輛的技術狀態檢查合格後才能辦理,核收掛運費或行駛費。長期掛運或行駛時,承運人應與企業或承租人簽定合同。
第三節 過軌運輸
第壹百零四條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鐵路運輸企業辦理直通旅客運輸業務時為過軌運輸。辦理過軌運輸應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運輸事故的處理
第壹節 線路中斷對旅客的安排
第壹百零五條 線路中斷,列車不能繼續運行時,應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車站應將停辦營業和恢復營業的信息及時向旅客公告。
第壹百零六條 線路中斷,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車,返回發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運人的安排繞道旅行。
第壹百零七條 停止運行站或列車應在旅客車票背面註明原因、日期、返回xx站並加蓋站名章或列車長名章,作為旅客免費返回發站、中途站辦理退票、換車或延長有效期的憑證。
第壹百零八條 旅客持票等候通車後繼續旅行時,可憑原票在通車10日內恢復旅行。車站應根據旅客候車日數延長車票有效期。臥鋪票應辦理退票。
第壹百零九條 鐵路組織原列車繞道運輸時,旅客原票不補不退,但中途下車即行失效。旅客自行繞道按變徑辦理。線路中斷後,旅客買票繞道乘車時,按實際徑路計算票價。
第二節 線路中斷對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壹百零壹十條 對發站已承運的行李、包裹應妥善保管,鐵路組織繞道運輸時,運費不補不退。對滯留中途站的鮮活包裹應及時變賣處理。
第壹百零壹十壹條 收貨人在中途站要求領取時,應退還已收運費與發站至領取站應運費的差額。不足起碼運費按起碼運費核收。對要求運回發站取消托運的,退還全部運費。
第壹百零壹十二條 旅客在發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運的行李已運至到站,要求將行李回發站或中途站,運費不補不退。如要求將行李仍運至到站時,補行李和包裹運費的差額。
第三節 現場處理
第壹百零壹十三條 發生旅客人身傷害或疾病時,車站或列車應會同公安人員勘察現場,收集旁證、物證,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編制客運記錄或旅客傷亡事故記錄並積極采取搶救措施, 按照旅客人身傷害或疾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賠償責任和免費範圍
第壹百零壹十四條 在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給旅客造成身體損害或隨身攜帶品損失時,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限額800元。經承運人證明事故是由承運人和旅客或托運人的***同過錯所至,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第壹百零壹十五條 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為:按保價運輸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賠償。分件保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聲明價格。未按保價運輸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千克不超過15元。如由於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賠償限額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壹百零壹十六條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滅失時,退還全部或部分運費。
第壹百零壹十七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體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不可力抗;
2.疾病及旅客自身的過錯。
第壹百零壹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2.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的安全標誌時;
3.托運人自己押運、帶運的包裹(因鐵路責任除外);
4.托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他自身的過錯。
第五節 事故賠償、索賠時效及糾紛處理
第壹百零壹十九條 發生旅客傷害事故時,旅客可向事故發生站或處理站請求賠償。
第壹百零二十條 如旅客傷害系承運人過錯所至,承運人除按運輸責任支付賠償金外,同時應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保險金。如傷害不屬承運人過錯,但屬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承保範圍時,則承運人應當支付保險金。旅客因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由旅客自己承擔。無票人員在鐵路發生傷害時,按路外傷亡有關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二十壹條 因第三人責任造成旅客傷害時,應由第三人負責。第三人不明確或無賠償能力,旅客要求承運人代為先行賠償時,承運人應當先行代為賠償。承運人代為賠償後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第壹百零二十二條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行李、包裹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事故賠償壹般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第壹百零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收獲人要求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應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第壹百零二十四條 丟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後,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領取,撤消壹切賠償手續,收回全部賠款。如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壹百零二十五條 暫存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時,應參照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款額協商確定。
第壹百零二十六條 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因合同糾紛產生索賠或互相間要求辦理退補費用的有效期為壹年。有效期從下列日期起計算:
1.身體損害和隨身攜帶品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損失時為運到期終了的次日;部分損失實施為交付的次日;
3.給鐵路造成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時,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責任方自接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壹般應於30天內向賠償要求人做出答復並盡快辦理賠償。多收或少收應於
30日內退休完畢。
第壹百二十七條 因發生旅客身體損害、攜帶品損失或行李包裹事故,運輸合同當事人訴諸法律時,壹般由事故 處理站代表鐵路運輸企業起訴或應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壹百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修改、解釋。
第壹百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1991年4月2日發布的《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 (鐵運[1991]57號)屆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