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專利,包括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和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將非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在合同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將非專利技術或非專利設計稱為專利技術。
或者專利設計;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假冒專利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如果假冒他人專利,也構成侵犯他人專利,則應承擔侵權損害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1)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2)沒收非法所得;3)可以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