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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專利條約

回顧《宣言》的歷史背景,面對我們現在所處的國際政治結構,我們不能不對過去50年中世界發生的變化感到嘆息。這些變化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就是國際人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它與《獨立宣言》相關聯。

在國際人權保護體系形成之前,人權保護只是壹個國家的內部事務。換句話說,壹國政府如何對待本國公民或他國公民,完全屬於國內法的管轄範圍,國際法所能幹預的,僅限於壹國給予外國人的特殊法律待遇和豁免權。在這種情況下,當壹個國家肆無忌憚地侵犯本國公民或他國公民的權利時,在國際法範圍內沒有制度化的手段來制止這種行為,內戰或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就成了最常用的手段。

第壹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聯盟的創始成員國於1919年4月簽署了《國際聯盟盟約》,強調在國際關系的任何情況下,在爭端提交某種程序之前,所有成員國都不應訴諸戰爭。然而,殘酷的事實是,盟約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這場戰爭把世界分成了兩大陣營。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0多億人卷入戰爭,傷亡約5500萬人。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聯合國憲章》宣布:“我聯合國人民,決心欲免後世再遭慘不堪言的戰禍,並重申我們對基本人權、人類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國家,無論大小,權利平等的信念。”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剛剛結束,人類還籠罩在戰爭災難的陰影中。參與制定《憲章》的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舊金山,帶著使人類免遭未來戰禍的神聖使命,商定了《聯合國憲章》。中國是《聯合國憲章》的創始成員國之壹,董先生作為中方代表在憲章上簽字。

然而,《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並沒有顯示出其在國際人權保護中的法律約束力。像“促進”、“鼓勵”和“協助實現人權”這樣的詞是如此含糊不清。因此,建議為了真正保障人權,必須明確其法律含義。古巴、墨西哥和巴拿馬的代表首先提議制定壹項關於人類基本權利的宣言。

盡管有上述使命,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包含30條條款的宣言相對於其目標受眾而言仍然是高度概括的。但它傳遞的信息是多重的:在情感上,人不能喪失精神和良知,對他人的非人待遇無動於衷;在道德上,人們有責任通過自己的政治和社會機構,抗議和制止虐待和迫害人們的不道德行為;政治上,政府要關註任何地方的侵犯人權行為,並將其上升到國家關系的高度;從法律上講,人權已經成為壹個具有嚴格福利定義的概念,對人權的保護與嚴格的政府責任聯系在壹起。《宣言》用非常道德的語言寫道:“發布本《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 * *標準,使每壹個人和社會機構在經濟上記住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和國際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得到本國人民和所轄領土人民的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守。”

48個國家投票贊成該宣言,沒有反對票,但有8票棄權。以前蘇聯為首的6個東歐國家棄權,還有南非和沙特阿拉伯。在得知投票結果後,大會主席說,絕大多數國家都投了贊成票,沒有直接反對,這在壹個分裂的世界中是壹項了不起的成就。以壹個有組織的國際社會的名義,發表了壹項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宣言,這在人類歷史上是第壹次。

在未來的日子裏,世界各地的人們,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都向它尋求幫助,指導和靈感。

《宣言》促進了國際人權法體系的產生和發展。《宣言》的條款後來成為許多人權公約的基礎。50年來,聯合國制定了大量的國際人權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六項公約被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中國加入了最後四項公約,並簽署了另外兩項公約。壹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積極加入國際人權保護體系,承擔履行國際公約內容的責任,這是人權保護事業的顯著成就。

《宣言》培育了壹種全新的人權文化。長期以來,人權只是西方文化的專利。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人權是由人的道德本性決定的普遍權利,在任何社會都屬於任何人,這是人權被稱為人權的根源。由於《宣言》的倡導,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將人權保護寫入了憲法或政府的政策議程。美國著名人權理論家路易斯·亨金曾斷言,我們生活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這個時代唯壹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在世界範圍內,國際人權作為壹種新的語言,不僅在豐富的學術著作、廣泛的群眾運動、各國的國內法院和立法機構中,而且在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以及莊嚴的國際文件中,都得到了制度化。

宣言提倡寬容精神。它不基於任何特定的意識形態,其目的是避免對哲學和意識形態的討論。無論壹個社會制度的信仰是什麽,無論它的宗教和文化背景是什麽,人權的概念並不排斥它。相反,任何意識形態都需要公眾支持保護人權的行動。在我們生活的復雜世界中,《宣言》表達了各種價值觀、文化、概念和原則之間的意願。

宣言也不是基於對任何特定經濟體系的推崇。任何社會都可以在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或兩者的任意比例組合之間進行選擇。然而,無論選擇的結果如何,某些人權原則必須得到遵守。比如個人財產不受侵犯權、勞動權、擇業權等等。這些原則的實現已經成為檢驗經濟制度的標準。

宣言倡導壹種現代社會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即主權屬於人民,人民的意誌是政府權力的基礎。人民表達意願的方式是定期的、真正的選舉,投票權應該是普遍的、真實的,並由公平的程序來保證。根據這壹原則,政府負責實現和保護個人權利。“作為社會的壹員,每個人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實現其個人尊嚴和個性自由發展所必需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宣言》倡導個人對社會的義務與行使權利之間的平衡。第二十九條說:“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發展。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每個人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確定這種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適當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滿足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需要。”濫用權利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侵犯。

當然,在贊美《世界人權宣言》的成就、描述崇高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評價人權文化在社會和學術界的推廣時,我們不應只沈醉於人權運動成就的喜悅和安慰。我們不應該忘記,邪惡仍然隱藏在奇妙的規範之下。大規模和有組織的侵犯人權行為仍在發生。就在今年5月,印度尼西亞的武裝軍事團體對中國人和中國婦女采取了有組織的暴力行動,這個國家的首都發生了大規模侵犯人權的事件。直到現在,人們沒有得到任何解釋,也沒有看到任何對付罪犯的行動。此時此刻,前南斯拉夫科索沃的許多難民在寒風中饑寒交迫,他們無助的狀態會讓任何壹個有良知的人感到悲哀。我們目睹了超級大國在人權問題上的雙重標準,目睹了以保護人權為名的侵權行為。我們面臨著權利與權利保護和資源短缺的現實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我們不能指望壹個“宣言”就能避免伴隨人類文明而來的各種波折和戰爭。在這個世界上,人權理想與人權實用主義、國際與國內法律規範與權力、人類道德理性與現實利益、和諧與沖突始終處於激烈的矛盾之中。我們可以聊以自慰的是,有了《宣言》中規定的明確的人類自由和權利標準,所有侵犯人權的行為和所有邪惡都將在同壹標準下受到道義上的譴責。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祝賀它對人類的貢獻,希望它的未來更加壹帆風順,少壹些坎坷。因為,畢竟人類的未來與其命運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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