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轄區不合格食品14批次。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1.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火雞面。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火雞面制品,報告編號:GC 2041000443033330,生產日期:2020-4-19。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 17400-206544。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張》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申請。
經查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火雞面制品600袋,85g/袋,總價值750元;公司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後,能夠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由於該批次產品已全部售罄,且已達到終端消費,因此無法召回。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火雞面制品菌落總數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方便面》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96.32元;2.罰款71000元。罰沒金額合計71396.32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在生產過程中產品控制不嚴格,產品滅菌不徹底。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審查。
西平裕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的兩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西平縣裕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的兩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報告編號分別為GC20410000443033968和GC 2041000043033969,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7月25日,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西平縣裕康源飲用水廠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張》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對西平縣裕康源飲用水廠調查,* *公司生產的兩批次產品為10251 kg,貨值6238元;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禦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裕康源飲用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0。2.罰款86000元。罰沒金額合計86150.48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
駐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三批次天然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駐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天然飲用水產品,報告編號分別為GC 2041000443034078、GC 204100043034079、GC 2041000443034505,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4月,經河南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19298-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駐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駐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調查,該公司* * *生產的3個批次產品為4553公斤、16.8升/桶;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裕康源飲用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65438+。2.罰款58000元。罰沒金額合計58411.96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過程中生產廠家產品控制不嚴格,回收桶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
4.西平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西平縣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報告編號為GC 204100043034031,生產日期為2020年7月20日。經河南口岸食品檢驗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送達西平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有關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對西平縣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調查,該公司* *生產的1批次產品共計5270公斤,貨值110元;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鑫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03.86元。2.罰款57000元。罰沒金額共計57703.86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
5.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生產的1批次純凈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生產的報告編號為GC20410000443034524、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8月7日的1批次飲用純凈水產品,經河南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測,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對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調查,該公司生產的該批次產品為5100kg,貨值942.5元。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生產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清河純凈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8.4元;2.罰款3萬元。罰沒金額共計30078.4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
六、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純凈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產品,報告編號為GC20410000443034535,生產日期為2020年8月-01。經河南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復驗申請,復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調查,該公司生產的這批產品總量為2160kg,貨值為180元。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駐馬店市博山湖天則水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52000元。罰沒款共計52000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操作人員消毒不徹底,生產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確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
七、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純凈飲用水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飲用純凈水產品,報告編號:GC20410000443034535,生產日期:2020年8月-01。經河南口岸食品檢驗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有關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調查,該公司銷售的該批次產品為2160kg,貨值180元;接到不合格報告後,公司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免除河南水又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嶧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了審核驗收。
8.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銷售的兩批次調味產品。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上蔡縣好美佳生活超市銷售的2批次調味產品,報告編號為GC20410000443032564,GC 204100043032566,生產日期均為:2020-01-0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申請。
據上蔡縣好美佳生活超市調查,該生活超市生產60袋火雞面制品,重3.75公斤,總價值192元。生活超市接到不合格報告後,能夠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由於該批次產品已全部售罄,且已達到終端消費,無法召回。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銷售的調味產品,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5438+。2.罰款52000元。罰沒金額合計52192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生產廠家使用了過量的食品添加劑,導致甜蜜素超標。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生活超市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
9.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兩批次餅幹(發酵餅幹)。
(壹)抽樣的基本情況。
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2批次發酵餅幹產品,報告編號為GC20410000440332752、GC 2041000440332753,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3、2020-03-01。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的調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後,依法向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單》和檢驗報告,告知企業有權申請復驗或提出異議,涉事企業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驗。
經對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調查,該超市銷售的兩批餅幹產品為44公斤,貨值607.2元。超市接到不合格報告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關於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餅幹GB 7100-2015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龍購物廣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65438。2.罰款58000元。罰沒金額合計58217.36元。
(三)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經營單位進行整改,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廠家采購的油品在儲存過程中未按規定條件儲存,導致油品氧化超標。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整改措施。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的整改進行了審核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