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長許可證有效期: (壹)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的;(二)除第六條第壹款外,不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運轉;(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五)未按規定支付監管費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因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被依法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結清保險代理業務,退出保險中介市場。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也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解散。申請解散,應當自解散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散決議、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清算方案等材料壹式兩份。
專業保險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時發現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和債權債務按照法定破產程序處理。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專業保險代理公司退出保險中介市場後,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