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制要求主承銷商輔導發行人壹年後再向證監會申請發行股票。根據核準制的相關規定,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從2004年2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保薦人應當依法核查發行文件,並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上市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仍應負責持續督導。保薦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和詢價制度構成了我國股票發行監管的制度基礎。
2.備案制是指從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進口但未正式進口,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加工區貨物進(出)境備案清單》進行貨物進(出)境申報。
以示與正常報關進口的貨物不同。
擴展數據
審批制度的基本內容:
證券發行審批制就是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公司法為代表。根據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情況的充分披露為基礎,還要滿足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壹些適合發行的實質性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劣質證券的公開發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批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