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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普通股
1,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經營管理、利潤和財產分配中享有共同權利的股份,代表在滿足全部償還債權的要求和優先股東的收益和請求權要求後,對公司的利潤和剩余財產的請求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壹種基本形式。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2.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參與決策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有權提議、表決和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獲得紅利。普通股的股利不是固定的,這是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分配政策決定的。普通股股東必須從優先股股東處獲得固定股息,才能享有股息分配權。
(3)股票期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大和發行更多的普通股,現有的普通股股東有權根據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場價的壹定價格購買壹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以維持其原有的企業所有權比例。
(4)剩余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清償債務後如有公司資產剩余,剩余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分配。
第二,優先股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享和剩余財產分配權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1)優先分配權。公司分配利潤時,優先股股東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享有固定數額的股息,即優先股的股息相對固定。
(2)優先債權。如果公司被清算,剩余財產被分配,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被分配。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發表意見,維護自身權利。
第三,配股後
配股後是指在分配利息或利息紅利和剩余財產時,與普通股相比處於劣勢的股票。壹般普通股分配後,剩余利息再分配。如果公司利潤巨大,配股後發行數量有限,購買配股後的股東可以獲得高額回報。配股發行後,募集資金壹般不能產生即期收益,投資者範圍有限,利用率不高。配股後通常在以下情況下發行:
(1)公司發行新股募集擴建設備資金時,為不減少老股分紅,在新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采用後配股方式發行新股;
(2)企業合並時,為調整合並比例,應向被合並企業的股東支付壹部分股份,然後進行配股;
(3)在有政府投資的公司中,在私人持有股份的股息達到壹定水平之前,政府持有的股份被視為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