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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表的相關制度

區域GDP核算體系

(壹)為了全面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規模和結構,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宏觀管理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會計制度。

(二)地區生產總值核算體系是全國調查的壹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壹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

(3)地區生產總值核算體系分為年度報告和定期報告兩部分。表中各項指標的含義和計算方法,按照國民經濟核算部門的國內生產總值年度核算計劃和國內生產總值季度核算計劃(試行)執行。

(4)地區總收入等於地區生產總值加上地區外要素凈收入。由於各地區計算區外要素凈收益比較困難,目前仍有部分地區沒有開展這項工作。所以暫時沒有統壹規定上報地區總收入。有條件的地區可按制度規定上報,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暫不上報,但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創造條件進行試算,以滿足地方政府的決策需要。

(5)綜合年報不變價格計算基期為2005年,綜合定期報告不變價格計算基期為2010。

投入產出會計系統

(壹)為了適應宏觀經濟管理和調控的需要,為研究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產業結構調整、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會計制度。

(2)投入產出核算體系是國家統計調查體系的壹部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198718號文件“每五年進行壹次全國投入產出調查,編制投入產出表”,投入產出基準表每二年、第七年編制壹次,投入產出擴展表每零年、第五年編制壹次。

(3)投入產出核算體系有三表。

資本流動會計系統

(壹)為了全面、完整、系統地描述我國人民的社會資本活動,清晰地反映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會計制度。

(2)資金流動核算範圍是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機構、各部門的資金流動狀況,核算內容包括經濟循環過程中各種形式的資金。

(3)資本流動核算體系(收益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編制。

(4)資金流向核算體系有兩個綜合表,壹個是資金流向(收益分配),壹個是資金流向(財務往來)。

國有資產會計制度

(壹)為了全面、完整、系統、有效地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活動的歷史積累成果和綜合經濟實力,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的總規模和結構,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和調控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會計制度。

(2)全國資產核算體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向國家統計局申報。

(3)國家資產核算體系有五個表,包括壹個資產負債表和四個機構和部門的資產負債表。壹般只需要合並資產負債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編制和報送分支機構和部門的資產負債表。在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各機構、各部門資產負債表中,暫不具備金融資產負債準備條件的地區,可暫不報送。

(4)非金融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國投資者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是指按註冊類型分類的各類企業,而不是按資本類型分類的各類企業。核算原則和方法可按國家統計局新制定的《統計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和《劃分企業登記類型的規定》執行。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壹)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國民經濟運行過程,提供系統、科學的分析方法,為宏觀經濟分析、管理和決策提供全面、系統、詳實的基礎數據,保證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和數據的國際接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向國家統計局報送。

(3)由於目前部分地區未開展金融交易核算,暫無統壹規定上報地區國民經濟賬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制度規定上報,條件不成熟的地區可以暫不上報,但要積極進行調查研究,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和完善這壹制度。基層統計報表系統

(壹)為了及時反映全國基層單位的變化情況,做好名錄庫信息的維護和更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屬於國家統計制度,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屬地、市、縣統計部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要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口徑和計算方法,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如實報送。第二部分是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建立的全國基層單位名錄更新系統,要求縣級以上統計、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部門共同實施。

(3)本制度包括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表格分為統計系統填寫的表格和相關部門提供的表格。統計制度報告的填報範圍包括轄區內新增、變更、消失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全部限額以上法人單位、建築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範圍包括新增、變更、取消單位的行政審批登記信息。

(四)本系統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報表制度

(壹)為了了解全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和調控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統計報表制度。

(2)本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的壹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要按照全國統壹規定的統計範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和上報目錄,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工業企業報表制度內容,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統計數據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收集,並盡量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的內容重復。

(3)本統計報表制度分為年報和定期報,統計範圍原則上為規模以上工業法人企業。規模以上工業法人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在該報告體系中,2010年度報告涵蓋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2011定期報告涵蓋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四)所有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組織實施,調查方法為全面調查。

(五)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限額以下工業抽樣調查統計報表制度

(1)調查目的:反映規模以下工業的基本情況和總量。

(2)調查範圍(總體):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所有個體工商戶。具體包括調查年初登記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全部個體工商戶,以及新建成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全部新增個體工商戶。

(3)調查內容和形式:調查內容包括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如詳細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註冊類型、人員、企業資產、生產經營狀況等。;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情況、人員和生產經營情況。調查分為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問卷分為基本表和綜合表兩種。

(四)調查隊負責按時向國家統計局報送調查數據(基本表)和計算數據(綜合表)。

(五)調查總體劃分:按照國民經濟核算的要求,將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劃分為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全部個體工商戶兩個亞人群。

(六)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勞動統計報告系統

勞動統計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本單位職工人數和勞動報酬的情況,反映用工、生產成本和經濟運行情況;反映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況和變化,為科學制定分配政策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提供重要依據;評估壹個國家或地區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力;企業應當參照本地區、本行業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資標準。

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包括兩部分,即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和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本制度統計範圍為3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城鎮法人單位。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

《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省、市、縣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報表由市、縣統計局安排到本地區各法人單位或組織。各單位填報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當地統計局,逐級審核匯總後上報國家統計局。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匯總後,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調查範圍包括城鎮所有非私營法人單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和其他單位。調查的主要指標包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

各單位統計的從業人數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壹定時期內(如壹個完整的日歷年度)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無論是否計入成本,無論是以現金支付還是以實物支付。工資總額統計了個人稅前工資,還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戶的資金和稅收。

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

私營單位的工資統計是以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的,雇員人數在100人或以上的單位進行全面調查;從業人員20-99人的單位采取抽樣調查,以省級為整體,按行業類別抽樣,抽樣比例為10%;從業人員19及以下的單位不進行直接調查,根據相關數據和典型調查進行測算。

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企業登記類型劃分規定》,工資統計調查中的私營法人單位主要是指境內法人單位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自然人控制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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