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籌備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根據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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