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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發起人股東

發起人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同時也承擔發起人義務。接受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東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發行審核的實踐,能否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外,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均可作為發起人。

(4)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具備法人條件並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有投資能力的城鎮居民委員會可作為發起人。

(6)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工會、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8)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民事主體不能作為發起人。

(九)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有住所。

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他們也指其他合資企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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