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保證金賺取利息。有的地方規定投標企業必須在投標前繳納工程總造價的10%作為工程保證金。如果多家企業投標,總金額都是上百萬元。有時候項目因為各種原因長期不能結算,押金至少壓了半年。中標企業確定後,投標企業從投標企業取回保證金將有所延遲。
3、招標單位或招標管理部門設障收費。在招投標中,企業明知壹些投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設置成本陷阱,但為了中標不得不進去,花在壹個項目上的各種關系費越來越高。有企業反映,壹個標書花幾萬甚至十萬是常事,10的標書投入壹兩個也不錯。
4.賭壹大筆錢。要求企業以30%以上的巨額保證金參與投標。比如壹個造價只有3000萬元的項目,要求參加投標的企業必須繳納654.38+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並拒絕銀行保函)。如果他們中標,資金將轉為履約保證金,工程建築安裝費用只有3000萬元。投標保證金占總造價的33%以上,大大超過了履約保證金的上限(壹般為合同價的10%)。壹些招標單位或招標管理部門與有意向的單位設置“陷阱”,以巨額保證金嚇退不知內情的潛在對手。
5.這個項目只能通過中介來運作。投標人只能通過工程中介聯系業主。沒有中介的運作,就無法獲得有價值的信息,編制出令評委滿意的標書,報出接近標底的價格,中標。而那些人脈很廣的中介機構,都是與招標單位或招標管理部門有利益關系的至親好友。
6.訂立陰陽合同。為了不違反合同法,為了迎接有關部門的檢查而訂立的表面合同,稱為積極合同。幕後按照事先約定,讓包工頭簽訂真正有約束力的實際合同,更大壹部分利潤收回,單獨分包。如果簽了正合同的單位不同意投標單位的“負合同”,就拿不到工程,承包商只好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