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1)建築裝飾、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混凝土切割等。
(2)營養補充劑、家庭護理用品、包裝材料、橡膠和塑料制品等。;
(3)包裝盒設計制造、產品包裝開發、紙箱包裝等。
(4)整流器生產與開發、計算機網絡工程、計算機網絡軟件開發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2.註冊投資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註冊投資公司的條件是: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信托投資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肯定了投資公司這種形式,所以應該允許設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設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2.投資公司可以在名稱中使用投資二字,它可以作為壹個概念來標記行業;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業務應區分開來。投資性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公司對某壹行業的投資範圍,但不表示公司直接經營該業務;
4.內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核準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表述其投資範圍,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領域除外。除投資外,投資公司可以直接從事其他業務。直接從事的業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