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2.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3.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4.符合法律對實繳註冊資本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
註冊資本來源和認繳制度;
1.註冊資本的來源可以是貨幣資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形式;
2.註冊資本認繳制允許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繳納註冊資本,而不是壹次性繳納;
3.註冊資本的認繳期限因公司類型和規模而異,壹般在公司成立後幾年內逐步繳清;
4.註冊資本來源必須合法,不得以非法資金或資產作為註冊資本;
5.投資者應當對其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資後應當進行驗資。
綜上所述,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是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在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同時符合法律對註冊資本實繳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法律依據: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向管理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3)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或首次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且所有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五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的實收資本;
(4)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人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人民幣1萬元。所有投資者應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職責。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咨詢企業作為管理咨詢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咨詢機構須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職責。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者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