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需要承擔公司的損失。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後,無論是否參與經營,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虧損承擔責任。如果公司遭受損失,股東的責任壹般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經營期間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但虛假或者逃廢出資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公司虧損狀況如何清算股東退股?
1.股東的退股應當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清算,但轉讓損益按公司凈資產處理。
2.股東決定不再繼續經營企業。然後企業要做清算。
企業做清算的時候要請中介機構出具清算報告。目前大部分稅務局都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報告。破產會計適用於清算。
資產清算所得,先以清算費用支付,再以職工工資保險費支付,其余清償。最後剩下的由股東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於初始投資,還會涉及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