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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中的股權釋放是什麽意思?

意思是:賣股份。將股權出售(轉讓)給他人。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對初創公司投資的份額,即股權比例,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基礎。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

1.廣義的股權是指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

2.狹義的股權僅指股東基於其資格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壹般來說,股權是指投資者因與公民合夥、投資企業法人而享有的權利。

擴展數據:

股權轉讓的限制:

依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這也是股權轉讓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限制之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轉讓股權的限制主要有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地點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限制、特殊股份轉讓限制和取得自有股份限制。

1,封閉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1]?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

對這種中轉地的限制,在各國立法中也是極為罕見的。這可能與行政管理中管理理論的主導思想有關,但在公司法制中,機械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作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幼稚的。

3.對發起人持有時間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的權利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平等,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對董事、監事和經理資格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正當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非董事、監事、經理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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