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壹國政府限制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交易和國際結算。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壹國政府對涉及居民和非居民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理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章制度進行的。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外匯管制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的對象包括外國紙幣和硬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些國家還涉及銀、鉑和鉆石。
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生效範圍壹般以國家境內為準。在設立特區的國家,壹些外匯管理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壹個國家不同貨幣的外匯管制程度也可能不同。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支、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劃撥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金銀的跨境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多種多樣,壹般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前者是指對本幣匯率的各種限制,後者是指外匯配給管制和結匯管制。
第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降低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投機資本流動,維護國內金融市場穩定。
4.增加國家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促進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國內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理的基本方法
壹、出口外匯收入的管理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要求是出口商必須按官方匯率將所有外匯收入賣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應填寫出口貨物的價格、數量、結算幣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並提交信用證。
二。外匯進口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控制通常表明,進口商只能在經多種當局批準的指定銀行購買壹定數量的外匯。外匯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準進口商的購匯申請。在壹些國家,批準外匯進口的程序與簽發進口許可證同時進行。
三。非貿易外匯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入輸出以外的各類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官方匯率將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賣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得非貿易外匯收入,政府可能會實施壹些其他措施,如實施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在外匯指定銀行為個人勞動收入和帶入資金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征利息所得稅。
四。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匯率,避免資本流入導致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他們采取的措施包括:為銀行設立更高的存款準備金,以吸收非居民存款;不對非居民存款支付利息或互惠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國內證券。
動詞 (verb的縮寫)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壹般采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在特定時期也會采取壹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比如面臨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時。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家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征收利息平衡稅。
不及物動詞控制黃金和現金的進出口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壹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運或者郵寄黃金、鉑金、白銀出境,或者限制出境數量。
對於國內現金的進口,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進口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境內現鈔的匯出,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批並設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金的出口。
七。復雜匯率制度
外匯價格管制事實上必然會形成各種復雜的匯率制度。復雜匯率制度是指由於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壹國貨幣與他國貨幣之間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可兌換和不可兌換貨幣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壹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下的對外支付和資本轉移進行全面的外匯限制。
相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貨幣持有者都可以自由地按市場匯率將貨幣兌換成外匯。這壹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強調匯兌自由,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限制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另外,它要求按市場匯率進行貨幣兌換;如果壹個國家只允許人們以官方匯率兌換貨幣,而官方匯率明顯偏離市場匯率,這種許可是不可兌換的。
貨幣可以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完全可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成員,是壹個國家能夠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壹國取消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限制,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即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成員。具體而言,第8條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境外購買經常項目下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本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實行歧視性的多重匯率制度。
3.其他成員國在經常往來中積累的本國貨幣,應對方要求無條件兌換成外匯。
但請求交換的國家要證明這種積累是從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這種交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要求所有成員國在加入基金組織後立即成為第8條成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14條做了壹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成員國暫時保留壹些外匯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報告,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商解除外匯管制的步驟和時機。
不及物動詞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壹是匯率水平合理,能夠真實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難以為繼。其次,政府有足夠的國際流動性來滿足人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比如高失業率、高通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產生影響。四是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積極響應。
1996年末,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如下: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增加;
(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客觀經濟形勢總體上是好的;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發揮了主要調節作用;
(5)1994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實現1996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