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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適應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和改進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是指單壹或關聯的多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第五條直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連續經營5年以上,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三年業務規模、收入和利潤均居世界前列,近三年長期信用保持較高水平;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存在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每個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第六條除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轉為直接持股。

單獨或者與關聯方及壹致行動人合計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第七條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境外股東持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份的比例(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應當符合國家對期貨業開放的安排。第八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外資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中國境內現場履行職責。第九條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除《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前三年經審計的境外機構財務報表;

(二)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管當局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境外機構是否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七條第五項、第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三)境外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要求的說明材料;

(四)境外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文件。

境外股東發生《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變更股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足額繳納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第十壹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申請頒發或者換發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中國境內具有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名單,以及符合任職條件和期貨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五)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現場履職的說明文件;

(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的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換發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公司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外資期貨公司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期貨業務。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後設立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股權變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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