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變更
增資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如申請開立資金賬戶,應註明外商投資企業資金賬戶開戶銀行名稱。)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4、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準證書;
5、經批準有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上述文件的修正案;
6.新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境內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國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國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國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證;
7.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增資的,還應提供經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和承諾函;
8.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壹致性時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IC卡需雙面復印,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所得利潤國內再投資增資需提交的材料。
1.產生利潤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產生利潤的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提交的書面申請;
2.營利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獲利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外國投資者利潤再投資確認書;
4.盈利企業最近壹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審計報告);
5.與再投資(增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或免征證明;6.擬再投資企業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增資);7.獲利企業最近期的驗資報告;
8.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三。外國投資者因前期回收投資、清算(包括並購)、股權轉讓、減資等取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增資需提交的材料。從他投資的外資企業來看。
1,產生收入的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原件;
3.原企業董事會關於提前收回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或合並分立等事項的決議,以及相關的財產處置和分配方案或協議;
4.外國投資者將對收購的財產進行再投資的確認;
5.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原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取得的財產進行交易的批準文件;
6.原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和最近的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報表審計報告);
7.提前收回投資的,應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文、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提交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和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9.涉及股權轉讓的,應提交轉股協議及轉股後受益人應得收益的相關納稅或免稅證明;
10.涉及減資的,提交減資變更後原企業的營業執照;
11.以上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註意事項:
1.以上材料第壹項保留原件,其他項保留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IC卡需要雙面復印。
2.再投資退稅用於再投資(或增資)的,企業只需提供審核材料中的1至4材料及相應的退稅憑證即可。
3.未支付的收入不得用於再投資。
4.外國投資者取得的財產進行境內再投資,應當經原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外匯局批準。投資性公司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該權益的再投資許可,應由該權益產生企業註冊地外匯局出具。
5.企業營業執照未變更的,減資不予辦理再投資手續;未經驗資詢證的出資,不得辦理相應的減資轉投資手續。
6.外國投資者僅以其實際出資到位並支付轉股對價為限享有權益。
7.企業提供的材料應規範、完整、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