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公司名稱;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在工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4.申請的組織機構代碼;
5.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6.開立銀行賬戶;
7.辦理稅務登記;
8.辦理海關備案手續。
外資企業是指關於外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許多關於外資企業的立法規範形成的法律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形式、設立和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系、法律文件、中外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勞動關系、稅務、外匯管理、解散和清算等。
外資企業註冊流程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壹式兩份);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和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註冊委托書;經營項目屬於國家限制利用外資或者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應加蓋發證機關印章);投資者的資信證明;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情況表;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清單、房產證、租賃協議);名稱登記申請表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註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開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關聯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的批準書;關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服從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合同和章程;分支機構(辦事處)負責人的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關聯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公室可免);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應在壹年以上);關聯企業驗資報告;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公章);註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除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委托書、董事長簽署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外,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不同變更事項提交以下文件、證件:變更企業名稱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和名稱核準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印章。增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
5.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副總經理信息表、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權轉讓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法定資格證明和銀行資本金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變更經營期限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和驗資報告。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和驗資報告。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經審批機關批準後,企業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6.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單項合同協議、章程、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特殊規定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在省級及市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的相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包括減資原因、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減資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債權債務清理結束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稅務機關和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公司印章和鋼印;註冊委托書;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