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必須征得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在外商投資到位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對未交付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人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投資者不得轉讓質押股權。同時,外國投資者質押股權還應經原政府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質押股權。
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國投資者將其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投資者,否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
5.根據《關於向外國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外國投資者轉讓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足額繳納1年後方可依法轉讓,外國投資者轉讓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仍為非流通股,不能在交易所上市轉讓。
6.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作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後三年內不得轉讓,並須經原政府審批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