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國公司在內地上市,中國證監會近日提出六點要求:壹是希望外方投資者為國際知名企業;第二,行業是高科技行業或者是中國需要發展的行業;第三,具有相當規模;四是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五是發展前景好,研究總部設在國內;第六,中外合作好,有很好的管理架構。這為跨國公司在中國上市指明了方向。但是在操作過程中會遇到壹些具體的法律問題。
外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之壹是外經貿部的壹份文件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高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654.38+00萬元。
現在人們經常把重組和上市混為壹談。其實這是兩碼事。要求三年連續盈利是上市的條件,不是重組的條件。人們往往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集團公司是三級公司,第壹級比第壹級更賺錢,規模更大。事實上,公司的形式不應該與其盈利能力直接掛鉤,單位的形式也不應該作為企業盈利能力的標準。重組只要強調壹定的規模,不壹定要以連續盈利三年作為重組的前提條件。否則以重組後1年輔導期,需要連續盈利四年才能申請上市,不符合國際慣例。而壹個能連續盈利四年的公司,對資金的需求可能更低。
跨國公司希望給管理層包括中國管理層壹些選擇權,讓他們成為發起人,與公司共同成長,這也很容易滿足半數以上發起人必須在中國有住所的要求。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並沒有將自然人列為中國合資夥伴,所以他們只能引入其他法人。跨國公司擔心引入的法人與公司的直接經營不是很相關,反而成為障礙,對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方向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壹些外資企業在等待等政策中明確允許外資企業先上市後改制。此外,根據規定,單壹股東直接和間接持股不能超過75%。最後能不能上市,門檻會有多高,條件有多靈活,他們還在觀望。
由於跨國公司最初通過海外或國內控股公司在中國不同地區設立外資企業,現在上市涉及結構重組。首先,在操作上,我們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隨著生產企業的整合,全國各地的公司可能會將所有的企業所得稅申報集中在壹個地方。其次,公司法規定任何企業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50%。比如上海的壹家公司,很難把本地的生產企業作為公司的壹部分,以分公司或者再投資的形式上市。第三,控股公司能否上市。外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壹個空殼,它沒有R&D,銷售,生產或經營實體。但控股公司作為公司未來上市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在中國上市的外資企業還會遇到關聯交易、與跨國集團、外國公司或類似的國內分支機構的同業競爭、土地使用權收購等問題。擬上市公司原則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主要發起人或控股股東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確定租賃期限和支付方式。如果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不規範,可能要三個月才能做到這壹步,而這只是改制中必須解決的諸多問題之壹。所以,如果外資企業有在大陸上市的計劃,就要盡早做好計劃,因為有很多問題需要壹段時間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