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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上市公司國有股定價

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並購雙方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雙方可以約定在中國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股權變動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暫行規定》要求對收購股份進行資產評估,主要是為了防止超低價格轉讓、利益輸送或逃避外匯管制。

但根據財政部2006年2月31日發布的《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即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時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豁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評估的理由是:壹是上市公司執行了嚴格的會計審計制度,按期披露會計報表,接受公眾監督;其次,為降低上市公司並購交易成本,以經註冊證券會計師審計的凈資產值作為定價依據。在以往的實踐中,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基本是以評估為基礎,轉讓定價是根據上市公司的審計價值來確定的。對於外國投資者轉讓的國有股,由於SASAC的特殊規定,收購方可向商務部申請豁免資產評估程序。

另壹方面,由於非國有股不屬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轄範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布的以審代估規定不能適用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的轉讓。因此,對於境外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權,我們認為應遵守《暫行規定》的要求,對擬轉讓股權的資產進行評估,防止雙方通過低價交易向境外轉移資產,規避外匯管制。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外資並購優先采用公開競價,主要原因是為了獲得有實力的收購方,獲得更高的收購價格,並且有利於限制投機性收購。但是,公開競價並不是我國規定的外資並購的唯壹方式,只是壹種首選的並購方式,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是協議方式。迄今為止,由於缺乏對公開招標操作方式的具體規定,實踐中的外資並購案例都是以協議定價的方式進行的。

2003年6月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活動規範管理的通知》,重申證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唯壹合法場所,並規定如需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和受讓方,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壹安排。到目前為止,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沒有出臺相關的操作細則。我們理解,如果通過公開競價收購上市公司,會涉及大量的信息披露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不僅要明確規定公開招標的方式和地點,還要對公開招標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否則會影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並購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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