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網貸合同或抵押合同,以借款人和抵押人為核心目標,采取訴前保全對財產進行保全,避免投資損失擴大;
2.壹旦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不佳,或出現經營困難,或發現實際控制人異常,作為投資人應立即聯合起來,查清資金去向或經營狀況,進而對資金或資產實施訴前保全措施。
此類案件涉及的刑事指控有:
(1)非法經營罪。
(2)集資詐騙罪。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擴展數據
從辦案的角度來看,通過刑事手段維權可以分為:有希望挽回損失的刑事案件和沒有希望或希望不大的刑事案件,具體分為:
1.第壹類是以挽回損失為希望的案件:如果平臺的資產被投資人及時查封或凍結進行訴前保全,那麽這類案件就是以挽回損失為希望的刑事案件。在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前,借款人或平臺背後老板的資產能否被徹底搜查和保全是關鍵。
2.第二類是挽回損失不大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平臺的老板雖然已經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但其名下的資產或資金已經被耗盡或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出現投資人或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資產的查封;
3.第三類是事先策劃好的犯罪活動,如郭林創投、中歐Winton背後的老板中誠信新創,基本都是轉移了相關資產後跑路。
4.從網貸平臺倒閉的幾個案例來看,有投資人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及時查封了平臺老板的資產。對於此類案件,投資人或借款人應立即找律師,跟進整個案件的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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