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三種類型的公司所有權結構:
1.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壹般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股權高度分散,公司無大股東,所有權和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壹股東持股比例在65,438+00%以下;
3.公司有比較大的控股股東和其他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在10%-50%之間。
二、VIE結構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1.公司創始人或相關管理團隊成立離岸公司,如BVI或開曼群島。
2.公司、VC、PE等股東會組成壹個公司(壹般是開曼),作為上市主體。
3.上市公司主體將在香港設立殼公司,持有香港公司100%的股權。
4.香港公司將設立壹個或多個國內全資子公司(WFOE)。
5.WFOE與國內商業實體簽署了壹系列協議,以享受vie的權益,遵守SEC的法律法規。
第三,VIE結構公司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國家相關部門對VIE結構采取默許的態度,沒有實質性和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壹旦國家相關部委出臺相應規定,可能會對采用VIE結構的公司產生影響。
2.外匯管制風險:利潤轉移到國外可能面臨外匯管制風險。例如,5月10日,世紀佳緣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在中國經營的兩家子公司之壹北京米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米源)未能如期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外匯登記證,因此世紀佳緣未能完成對北京米源的首次出資。根據我國法律,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也將失效,北京豫園的營業執照將被北京當地工商局吊銷,不再是法人單位。
3.稅務風險:VIE結構的公司會涉及大量的關聯交易和反避稅問題,分紅也可能存在稅務風險。例如,新浪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上市殼公司在中國大陸沒有任何業務。如果沒有在中國運營的海外空殼公司需要現金,他們只能依靠vie向其協議控制人和國內註冊公司分配的股息。在現有結構下,殼公司無法保證持續的股息分配。
4.風險控制:由於協議控制關系,上市公司對VIEs沒有控股權,可能存在不能參與經營或公司控制經營管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