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購買法,企業合並是主被合並企業通過購買取得被合並企業凈資產或股權的交易。這種交易與企業從外部直接購買資產無異。因此,並購應采用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即收到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以與其交換的資產或股權的價值計量。具體來說,由於合並是購買方以壹定的成本取得對被合並企業的控制權,所以被合並企業應當按照其購買成本進行核算,購買成本是購買方為取得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的控制權而支付的現金或其他購買價款在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加上直接歸因於購買的成本。做賬時,主被合並企業收到的被合並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入賬。合並成本與該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並在壹定期限內攤銷。從購買日起,被合並企業的經營成果應當並入主被合並企業的利潤表,但被合並企業的留存收益不能轉入主被合並企業。
根據權益結合法,企業合並是權益結合而不是購買。合並不是兩個獨立實體之間的商業交易,而是兩個公司的普通股股東將他們的權益、資產和負債合並成壹個單壹的實體。也就是說,合並不是《購買法》所認為的壹個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的交易,而是參與合並的兩個企業的平等組合,參與合並的雙方分不清主合並方和被合並方。由於兩家企業的股東通過合並共同控制其全部凈資產和經營權,因此在權益結合法下不存在對合並中原有資產的清算。新的會計數據只是兩個企業以前會計數據的總和,資產和負債仍以賬面歷史成本反映,不應反映為公允價值或商譽。也就是說,按照權益結合法,無論會計年度內何時發生合並,被合並企業全年的損益都應當計入被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全年的留存收益應當轉入被合並企業。僅與股份相關的費用壹般應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或資本公積減少或股東權益調整。
購買法和股權合並法的區別是很清楚的,但是應該采取什麽樣的並購方式不是很清楚,至少有時候很難區分。
可見,不同的並購方式應該采用什麽樣的會計處理,還是壹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