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除競爭,收購競爭對手,使企業獲得更廣泛的市場控制權;
2.擴大經營規模,增強競爭實力;
3.分散經營風險,分散企業的產品和市場範圍,從而降低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
4.實現增長,通過外部增長實現經濟效益。
企業合並的流程如下:
1.董事會指定的合並方案;
2.簽署公司合並協議。公司合並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就公司合並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3.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並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公司財產,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
4.合並決議的形成。公司合並應當經股東會或者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後,方可進行其他工作;
5.對債權人的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在報紙上公告。
6.統壹註冊。合並後,解散的公司應當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存續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公司合並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